無論是在西方社會,還是在東方的中國,作為國家元首特權的“赦免權”至少有兩三千年的歷史。西方的赦免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03年古希臘頒布的赦免令。《易經》成書於周朝,也清楚地表明,最遲在西周,中國就有了赦免罪刑的做法:“雷雨以解罪,君子以赦罪。”
自漢代以來,赦免已成為壹項正式的國家制度。到了宋代,國家的赦宥活動達到了頂峰。據清末法學家沈家本統計,宋代平均每兩年就有壹次大赦。說到君主赦免的次數,歷代王朝都沒有超過宋朝。宋廷還將三年壹次的“郊祀大赦”確立為制度,這在其他朝代是史無前例的。
宋代赦免的名稱多種多樣,如大赦、郊赦、屈赦、別赦、賢調、獄錄等。我們不妨把他們分為兩類:大赦和特赦。特赦是對犯罪和刑罰的有效赦免,只針對某壹地區或某壹類人。大赦是普遍赦免,所謂“天下大赦”。每次有大赦,宋朝都會為下壹次赦免舉行隆重熱鬧的儀式。我們來看看《東京之夢》中“下壹次赦免”的記載:
“駕玄德樓。樓前有幾面大旗,旗大的壹面與宣德樓壹脈相承,稱為‘蓋天旗’。這面旗幟矗立在帝國大道的中央。第二口略小,與司機站在壹起,被稱為‘第二個黃龍’。青城和祠堂,隨著逐漸建立,也叫‘蓋天啟’。還有宮廷看臺和音樂作品。不壹會兒,隨著“砰”的壹聲,雞桿豎起來了,大概有十來尺高,桿尖有壹個大木盤,上面有壹只金雞,上書‘皇帝萬歲’幾個字。在盤子的底部,有四條彩色的繩子垂下來,還有四條紅色的毛巾。沖到繩邊,拿下金雞紅飄帶的人,感激大山。(玄德)紅棉繩引樓上下彩樓,金鳳凰銜赦於其上,下到彩樓,文員可赦。開封府、大理寺,樓前罪人林立。罪人都穿著黃襯衫,獄吏都是清爽幹凈的。聞鼓聲,松枷釋懷,眾山皆呼謝。樓下,君榮壹片歡騰,雜劇翩翩旋轉,禦龍扮鬼,刀真的是刀。樓上百官賜茶斟酒,班門拖馬,六軍回營。壹天下來,儀式就結束了。”
帝國大赦無疑是壹件非常莊重嚴肅的事情,但不難發現,宋朝赦免的過程充滿了娛樂精神,精彩的雜技、雜劇、音樂、武術表演穿插在宣布前後。這樣的安排當然是為了吸引更多人觀看,從而快速傳播寬恕的宣傳效果。宣德樓宣布赦令後,皇帝的赦令會被復印多份,通過快遞送達各郡,然後刊登在鄉鎮的粉墻上,向世人展示。
士大夫們對皇帝的大赦持批評態度。
宋朝幾乎所有的君主都有“大赦天下”的偏好,但宋朝的文人總是對皇帝的頻繁赦免怨聲載道,很多知名大臣都撰文反對皇帝特赦:
北宋景壽元年(1034),欽差大臣龐吉寫道:“赦是政教之大禍,不宜勤用。為什麽很清楚?而那些有罪的人可能無法平反;如果妳被苦憋著,妳未必沒有怨言。不能洗心革面,就回歸邪惡;如果妳不能抱怨,妳將永遠後悔。寬恕使人後悔善惡,所以認為政治和宗教也是壹大災難。”
至和二年(1055),知諫院的範鎮,也壹年數次上書反對皇帝赦:
“我聽古人說,壹歲再赦,善人無聲。這種說法原諒強奸,不利於法治,也是不可數的。.....史靜和吉福在壹歲時被赦免,但他們在去年被赦免,他們在三歲時被赦免。.....好人也是善良的,幾次赦免還是沈默;無知的人少之又少,卻是漢奸賊!”
幾年後,嘉祐六年(1061),另壹位智建元司馬光也上書皇帝:
“我偷著原諒,得不償失,沒有把國家治理好。.....無罪則赦,有罪則罰,讓處裏已久的人得到壹勞永逸的解決,讓他們卸去怒氣,迎向太和。意思是不問對錯,壹切都是垂直的。”
這些著名大臣上書抗議皇帝赦免的故事都發生在宋仁宗王朝。因為仁宗是仁政君主,總是擔心有人受委屈,所以寧可廢之,不可赦之。他執政四十多年,至少被赦免過壹百次,包括22次特赦。難怪引來司馬光等大臣的不滿。
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宰相王安石也反對赦宥。那壹年,發生了旱災,宗申感到不安,並“希望得到寬恕”。在此之前,宗申已經在壹年內發布了兩次赦免令。這壹次王安石表示不同意皇帝再次大赦天下。他對皇帝說:"甘棠責備自己做了六件事,說政府不誠實?如果三歲,那就是政治失當,又不是災難。”在王安石的阻撓下,宋神宗不得不停止發布大赦令。
南宋士大夫洪邁也認為“多赦長惡”:“至於邵熙甲寅歲時的四赦,皆劫殺人不死,得利而長惡。他們怎麽能彌補呢?”他還舉了壹個例子:梧州富人陸教授,有壹天去房客家收房租,被房客家人用非常殘忍的方式殺害。當然,兇手被判了死刑,但他被“赦免”了。出獄後,他甚至“回到魯家門口,笑說:‘教輔們怎麽不下村去收糧?’“兇手如此囂張,真是對赦免制度的極大諷刺。
但請註意,宋代的士大夫並不是反對赦免制度本身,而是抗議君主無節制地發布赦免令,抗議那種“不問是非,事事垂直”的赦免。
赦免制度可以“在法治下幫助窮人”
事實上,盡管宋朝皇帝的行為備受爭議,但沒有壹個君主會考慮在最終的宋朝廢除赦免制度。即使在今天的西方,所有文明國家都保留了大赦和特赦制度,並將赦免權視為國家元首或最高立法機關的天然特權。顯然,赦免制度雖然是“政教之大禍,不可常用”,但有積極意義。
赦免制度起初是仁政的體現,這個“仁政”也可以換成壹個現代的概念:“人道主義”。挪威漢學家巴肯幹脆將中國傳統的赦免制度稱為“法律上的仁政制度”,並指出“這種超乎尋常的仁政制度在宋代達到了頂峰”。
宋代赦免制度之所以高度活躍,與宋朝的立國精神密切相關。《宋史》編者認為“宋朝的統治是建立在仁慈的基礎上的。”正如苛刻刻薄的秦始皇“凡事依法”,對赦令極為不滿。“於是他沖向法律,久久不原諒。”宋代寬大的君王傾向於“對普通的獄犯手下留情,從寬發落”。在這種治國理念下,寬恕會成為君主的優先事項和習慣性選擇。
其次,赦免制度可以起到“法治扶貧”的作用。其實宋朝是壹個強調法治的朝代。宋人自己說:“韓,為所欲為;唐朝,人和法也是行者;本朝者,奉法者也。”“我的祖先統治世界,無論大小,都聽從法律。”似乎和秦朝的“壹切靠法”高度相似。但宋人也明白,雖然“壹聽法令”是壹種非常經濟的治理方式,但無論立法多麽完備,司法多麽嚴格,都可能存在漏洞。這時候往往需要壹個遊離於法律之外的赦免制度來補救。
我給妳舉個例子。在宋仁宗,開封府向皇帝報告了壹個案例:“壹個公民馮懷信試圖放火,但他的妻子試圖阻止他。又有壹天,小偷奉命去摘鄰居家的水果,拒不服從,反而持刀威脅。妻子害怕了,起訴了丈夫。”根據傳統法律,起訴丈夫犯罪的妻子將受到法律制裁。這壹法律規定的初衷是維護夫妻的恩情,使接吻具有兼容性和隱蔽性。宋釗·郭利也繼承了這壹立法精神。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個法律來裁決,有時候會嚴重違背情理。如開封府“準法,告夫死,信當日免。”這樣的判斷完全是有法可依的,但我相信妳會覺得很荒謬。仁宗皇帝也這麽認為:“這是人嗎?”於是,他動了君主的大赦特權,“是詔孕杖刺廣南獄城,其妻特放。”
赦免制度的存在也有利於培養人民的善良——雖然在濫用的情況下可能會縱容邪惡。美國漢學家馬說:“宋代實行大赦之廣,遠超中國任何壹個朝代。被認為是有效激勵罪犯改過自新,回饋帝國仁政的手段。”這壹論斷可以通過宋神宗寫的壹份赦免書得到證實:“丈夫的赦免是國家的壹大恩惠,所以重要的是要清理缺陷,在新的土地上接受它們。”國家發布赦免令的初衷,是給罪犯壹個“收拾殘局,到新的地方接受”的機會。
宋代赦免制度的設計
當然,赦免制度也有可能被濫用,而且從宋朝的實踐來看,確實被濫用了,造成了很多不良後果。但是,如果妳以為宋朝的大赦是“不問是非,壹切皆縱”,所有罪犯的壹切罪行都得到赦免,連殺人放火的大罪都可以免,那妳就錯了。
實際上,宋朝所謂的“大赦”通常是有限度的。那些因期待大赦而故意犯下的罪行被排除在赦免範圍之外。宋真宗鹹平二年(999),朝廷赦免,真宗上書:“文若知有赦,乃劫之,今不在原赦之內。”
另外,按照慣例,有些重罪是不在赦免範圍內的。比如北宋紹聖年間的壹份赦免書上說,“大赦天下。2004年9月5日應少生不知情前,除搶劫、殺人、過失殺人、為被害人打架殺人、十惡不赦、偽造印章、放火等罪名外,其他罪名均無足輕重。妳覺知,妳不覺知,妳定了,妳沒定。”對於被踢出赦免範圍的這部分犯罪,有壹個法律術語,叫做“凡是被赦免的都是必然的”或者“凡是被赦免的都不是本來的”。
壹般來說,寬恕不能避免的犯罪包括:十大罪、殺人罪、盜竊罪、其他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如宋太宗即位時,對天下大赦,但赦書上特別寫明:“自(太平興國)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京朝、幕府、府縣、郡縣官員,其所犯之罪,已除榜分付各州者,不得釋放。”即不赦免貪汙犯的罪行和刑罰。
當然,“不問是非,事事垂直”的特赦在宋代也有見到,但並不常見。這種特赦必須在赦免書上明確寫明“常被赦免者,必被赦免。”如果赦書只註明“萬事赦”,就不能按照“常赦者,鹹赦之”的原則來執行。
即使“經常被赦免的人用鹽赦免”,也不代表那些嚴重的罪行就可以完全被赦免,只是犯人可以獲得減刑。宋代立法規定:“犯法殺人者,不得入道。如果對死者犯下搶劫殺人殺人罪,雖然會赦免,但都應得2000李。殺人的也要搬回老家。”犯抗命殺人罪的人,如果遇到“總是原諒那些無法避免的人”的大赦,可以免於死刑,但必須在兩千裏之外刺死。殺人犯也必須被強行遷到千裏之外的其他地方住在家裏,這既是對犯人的懲罰,也是為了防止仇人尋仇,也就是所謂的“遷地避仇”原則。
這樣看來,洪邁早前引用的梧州壹房客被殺案,應該是赦免過程違反法律的特例。如果嚴格按照宋代的赦免制度,殺人不眨眼的佃戶將被刺死兩千裏,服刑期滿後還要遷居千裏之外。哪裏有機會回魯助理的門去招惹?就像《水滸傳》中的李悝jy,因為在家鄉“殺了壹個人,逃了出來”,後來被“赦免”,卻只能“住在這江州,再也回不了家”。
如同任何制度壹樣,赦免制度當然有其利弊,但通過精確的制度設計,人們可以將其弊端降到最低。有了壹千年的經驗教訓,現代國家的大赦和特赦制度無疑應該比宋朝更加完善——這其實是壹句正確的廢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