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有權進行調查。但在執行中還存在壹些問題,比如去派出所查詢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戶籍信息。
有的派出所不給查詢,有的派出所要求在其戶籍地查詢,有的不能查詢外地戶籍信息,比如婚姻登記信息。
目前只有本市本地的和外地的需要去外地查詢,比如工商登記信息,各區縣的只能去各區縣查詢。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為查詢人口信息提供戶籍服務的工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律師有權獲取當事人的戶籍信息。
壹、律師獲取戶籍信息所需材料
律師事務所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的,由律師事務所註明委托律師姓名、查詢理由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介紹信、委托人委托協議書及其復印件、律師執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律師本人居民身份證。
二、律師獲取戶籍信息不受地域限制。
戶籍接待室負責受理對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詢的戶籍服務工作,實行首接負責制,不得相互推諉,受理對象不受地域限制。
三、查詢的範圍:
律師事務所可以提供其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址、國籍、身份證號、文化程度等。
第四,提供信息的方式
人口信息查詢結果:
(1)口頭通知;
(2)以紙質形式對外提供。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維護公民信息安全,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需要查詢常住人口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登記地址、照片、居住地派出所等信息登記項目內容的律師。
第三條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出具律師執業證書,註明律師姓名、具體查詢理由、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協助函,並如實填寫《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
第四條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到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詢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含公安機關設立的戶籍中心、辦證中心,下同)辦理。
或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查詢單位);需要查詢第二條規定的登記事項以外的內容的,應當向被查詢賬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五條詢價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查詢單位可以拒絕受理,但應當說明理由:
(壹)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未填寫具體詢問理由或者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
(三)申請查詢的理由不屬於承辦法律事務的需要;
(四)申請查詢的信息不屬於戶籍信息範圍的;
(五)被查詢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不詳,無法查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申請受理後,被查詢人常住戶口在外省的,查詢單位應當通過國家人口信息應用門戶網站等信息系統進行查詢;在我省註冊的,應當通過省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查詢。
律師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戶籍信息的,查詢單位除查詢人口信息系統外,還應當查詢被查詢人的戶籍人口、戶籍檔案等材料。
必要時,根據出具查詢證明工作的需要,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第八條信息查詢結果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查詢等形式。查詢人需要查詢單位提供查詢證明的,可以以紙質形式提供,但可以不提供查詢信息的電子文檔。
查詢單位查詢信息系統出具的查詢證明應當提供被查詢人口信息登記項目的內容,並加蓋戶口專用章。
查詢戶籍信息時,查詢單位應當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的內容,也可以根據具體查詢原因的需要,提供被查詢人相應的戶籍項目的內容。
律師收到查詢證明後,應當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上簽字。
第九條律師提供的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沒有結果的,查詢單位可以口頭告知或者出具沒有結果的證明。
第十條查詢結果證明壹般應當當場出具。
因檔案管理、調查核實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壹條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律師事務所證明等申請材料以及查詢時收集的相關材料,由查詢單位統壹歸檔備查,歸檔期限壹般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人口信息和戶籍信息涉及公民隱私。申請查詢的律師和查詢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密,不得違法違規泄露。
違反規定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查詢、出具證明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本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需要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憑本人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等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人口信息查詢。申請查詢的程序和要求可參照上述律師查詢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規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