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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詳細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英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葡萄牙語:胸罩?妳的武器在哪裏?o Administrativetiva special de Macauda Republica Popular da China)有五星、荷花、小橋、海水圖案,以綠色為背景。區徽中間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用繁體中文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字樣,後面是澳門的葡文“澳門”。

基本介紹中文名:中國人民* *及mbth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使用地區:中國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幕時間:1999 65438+2月20日區徽圖案:五星、蓮花、橋梁、海水相關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區徽圖案及含義、 區徽的出現,相關法律規定,區徽圖案和含義的含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相同,根據澳門基本法,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除了中國人,這是因為葡萄牙人來澳門的時候,看到的都是媽祖廟,印象最深的是媽祖廟。 人家說媽祖,被葡萄牙人翻譯成:澳門,葡萄牙語就成了澳門!圖案的含義是:五星象征國家的統壹,澳門是祖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含苞待放的荷花是澳門居民喜愛的花卉品種,也成為澳門的象征。它不僅與澳門“蓮花島”古稱有關,還與“蓮花地”、“蓮花莖”、“蓮花峰”等舊稱有關。三片花瓣表示澳門由澳門半島和兩個附屬島嶼氹仔島和綠環島組成。橋梁和海水體現了澳門自然環境的特點,也寓意著澳門未來的繁榮和發展;也寄托了澳門回歸祖國後保持穩定發展的美好願望。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中間有五星、蓮花、小橋、海水,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葡萄牙語“澳門”字樣。意思和區旗壹樣。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制作(簡體版)1991 2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了區旗、區徽圖案的征集和評選辦法,在全國範圍內征集設計圖案。5個月後,起草委員會收集了782件作品。根據體現“壹國兩制”精神、體現澳門特色、設計莊重美觀的評選原則,評委對參賽作品進行了預選和預選,還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118件預選參賽作品中選出15件區旗和區徽,並分別在北京和澳門舉辦展覽,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之後,經過分析比較,評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初選中重新選出三套圖案,提交起草委員會審議,研究如何修改。新圖案在評審委員會多次會議討論的基礎上,既考慮了起草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又吸收了應征作品的優點和精華,最終產生了令各方滿意的作品,設計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外,還可以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使用暫行辦法(2006年6月1999+16日全國人大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的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僅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而且為了實施基本法的規定,還制定了《關於使用區旗和區徽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征和標誌,應予尊重和愛護。第二條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國旗應當置於中央、較高或者顯著位置,國旗在右側,區旗在左側(“左”、“右”位置應當以國旗正面朝向觀眾為準)。舉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前面。國徽和區徽同時懸掛使用的,處理原則與本條第壹款規定相同。第三條不得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第四條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商業廣告。第五條區旗、區徽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制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的使用和保護(第6/1999號法律)本法由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壹條第壹款制定。第壹條本法的定義: (壹)“區旗”是指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二)“區徽”指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第二條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征,應予尊重和愛護。第三條區旗和區徽的展示和使用。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的機構、場所和場合,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的方式和條件,以及本法未規定的其他情形。2.行政長官亦有權準許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3.特區下半旗誌哀列於附件壹,該附件是本法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第四條禁止將區旗、區徽用於特定用途。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用於: (壹)商標或廣告;(二)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第五條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汙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損毀的區旗、區徽。第六條區旗和區徽的制作。區旗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二所列規格制造。2.區徽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三所列規格制作。第七條侮辱區旗、區徽罪:任何人以言語、行動或傳播文件,或以其他與公眾溝通的方式公開侮辱區旗或區徽,或不尊重區旗或區徽,處最高兩年監禁或最高240天罰款。2.下列情況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焚燒、損毀、塗寫、汙損或踐踏區旗或區徽。三、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於對區旗或區徽復制品的不尊重,但復制品必須與原件明顯相似,但也必須足以使公眾誤以為是區旗或區徽。第八條監督。對第四條和第五條的監督權屬於治安警察和海警稽查隊。二、第六條的監督權屬於經濟局。第九條行政違法1。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處澳門幣5000元至20000元罰款(人民幣4155.2398元至人民幣16620.959元)。2.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處澳門幣2000元至8000元罰款(人民幣20776.65438元+0.988元至人民幣6648.3836元)。3.違反區旗、區徽制造規範者,可處澳門幣10000元至25000元(人民幣8310.4795元至人民幣20776438+0988元)罰款。四、本條第壹、二、三款規定的罰款許可權屬於前條所指的公安警察局長、海警稽查隊隊長和經濟局局長的部門。第10條扣押1。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本法附件二和附件三規定制造的區旗和區徽。二、根據上款規定,被扣押的貨物經宣布遺失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第十壹條適用制度10月4日第52/99 /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九條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第十二條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國旗和區旗同時展示或者同時使用,或者國徽和區徽同時展示的,國旗或者國徽應當大於區旗或者區徽,國旗和國徽應當置於中央、較高或者顯著的位置。2.舉國旗、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前。3.如果國旗和區旗並排展示,國旗在右邊,區旗在左邊。第十三條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0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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