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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草原審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征占用草原的監督管理,規範征占用草原審批,保護草原資源和環境,維護農牧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情形:

(壹)審核礦產開發和工程建設征用、使用草原的情況;

(二)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核;

(三)批準使用草原建設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占用草原的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相關具體工作。第四條草原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國家保護草原資源,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草原改作他用。第五條礦產開采、工程建設和建設設施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除國家重點工程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第六條因礦產開發和工程建設確需征用、使用草原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征用、使用草原超過70公頃的,由農業部審核;

(二)征用、使用七十公頃以下的草原,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因工程建設、勘探、旅遊等確需臨時占用草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權限進行分級審查。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期滿,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草原植被,並及時歸還。第八條建設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確需使用草原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使用草原七十公頃以上的,由農業部審批;

(二)使用草原7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因建設其他項目,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壹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a)生產和儲存草種和飼料的設施;

(二)牲畜圈舍、飼養點、剪羊毛點、藥浴、人畜飲水設施;

(三)科研、實驗、示範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第九條征用、占用草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國家禁止的項目不得征用、占用草原;

(二)符合當地縣級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規劃,有明確的使用區域或臨時占用期限;

(三)不會對當地生態環境、畜牧業生產和農牧民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四)征用、占用草原應當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承包的草原被征用、占用的,還應當與草原承包方達成補償協議;

(五)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有恢復草原植被的計劃;

(六)申請材料完整、真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征用、占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審批權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征用、占用草原的申請。第十壹條礦產開發和工程建設確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征用、占用草原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項目批準文件;

(二)草原權屬證明材料;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具有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使用草原的可行性報告;

(四)與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草原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補償協議。

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復方案以及與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簽訂的補償協議。

建設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應當提供第壹款第(壹)、(二)、(四)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第十三條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已申請征用、使用的草原進行實地檢查,核對草原面積,並填寫《草原征用、使用實地檢查表》。

草原現場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包括兩名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被征用、使用的草原的視頻或照片資料,地上建築物、基礎設施建設的聲像資料可作為《草原征用、使用現場檢查表》的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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