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中的網絡濫用現象層出不窮,這暗示著我們必須重新審視現有的解決網絡濫用問題的方法。在大多數情況下,學院和大學(以及立法者)將互聯網濫用作為壹個新問題來討論。其實這只是壹個換湯不換藥的問題:如何處理濫用言論自由權以及類似的不當行為。
現在幾乎沒人用電腦計算了。相反,我們用它來交流。在校園裏,學生、老師和員工每天都在使用計算機和網絡。他們傳播的文字和圖片比《紐約時報》多,分享的視頻比NPR(國家電臺)和NPC(國家廣播公司)多,發送的電子郵件比紙質信件多,參與的在線交流比電話聯系多。他們傳播的網絡信息比任何傳統的傳播方式都更受歡迎。事實上,我們在校園裏扮演著國際出版商和廣播公司的角色。
如果計算機用戶使用與傳統媒體相同的通信方式,那麽他們就必須像傳統媒體壹樣,面對長期存在的法律問題,承擔與通信技術相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然而,他們中很少有人意識到他們自己就是信息的發布者和傳播者。這些人最多只有少部分知道誹謗、版權、淫穢信息等網絡行為的適用法律,更不要說諸如“實際惡意”的規定、上議院對用於分析“合理使用”權的四個標準的最新聲明,或者他們之間的特殊通信方式符合司法權力所采用的“地方標準”等細節。更有甚者,他們對違反適用法律的潛在法律後果壹無所知。
相反,他們根本沒有考慮法律問題。通過網絡民俗學的視角,計算機用戶錯誤地將網絡世界視為壹個獨立的、非法律的管轄區域,在這裏,只要計算機能力允許,他們可以為所欲為。更糟糕的是,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取消了《網絡通信控制法案》,宣布該法案中的所有網絡控制都是非法的,這種誤解的傳播進壹步證實了這壹觀點。
其實這個決定雖然確實意義重大,但真正的意義是政府對網絡的管理必須符合第壹修正案中的規定。因為《通信凈化法》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對未成年人不當使用互聯網處理不當,不符合第壹修正案。最高法院並不認為互聯網不可管理。相反,它明確指出,解決這壹問題的更徹底的辦法應該是憲法。此外,最高法院當然不贊成在現有廣泛適用的法律下,計算機用戶不必承擔限制誹謗、保護版權、禁止淫穢傳播等責任和義務。
這些誤解導致越來越多的電腦用戶沈迷於網絡交流而不自知。其中往往充斥著詆毀淫穢、文字侵權和違法行為。因為這些通信信息流經並侵入我們的計算機系統,人們要求並期待高校采取措施應對。
最常見的是,為了滿足高校的期望,我們通常會以壹系列“禁令”的形式制定新的計算機使用規範。然而,這些規範弊大於利。他們經常照搬或抵觸其他現有的法律和基本政策,以至於我們有時會感到困惑。此外,這些規範將鼓勵計算機用戶利用壹切機會來鉆法律的空子。他們還會通過阻止合法表達來限制學術自由。最重要的是,因為這些規範提高了人們對我們管理這些通信的能力和責任的期望,實際上這也增加了高校對用戶通信的管理責任。
雖然這個法律沒有寫出來,但是越來越清楚,高校不應該僅僅因為這些通信信息流經其系統,就承擔非法通信的責任。毫無疑問,我們要對大學教職員工工作期間的網上交流負責,需要對我們系統上的私人交流負責,尤其是大部分學生的交流,只有當我們有明確的或者正當的理由去調查學生的違法行為,卻又無法阻止的時候。
那麽,我給妳舉個例子。如果壹個學生發了壹個誹謗世界新聞網的帖子,但是我們沒有意識到這是誹謗,那麽這個帖子壹旦被起訴,只需要這個學生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我們都意識到這個帖子的誹謗性質,除了投訴或者其他抱怨之外都無動於衷,那麽我們需要和這個學生壹樣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試圖將個人言論標準化到我們的系統中。我們越是這樣做,就越有可能知道它的內容,也就越有可能在它違法的時候承擔責任。我們是否知道這些內容是非法的,並不會影響結果。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表現得像報紙編輯壹樣,在發布前對網絡內容強行制定嚴格的規則,或者屏蔽內容,甚至只要我們有這個權利,我們就要像報紙壹樣為他人的非法言論承擔責任,這並不奇怪。但是,如果我們的行為更像壹個電話公司——即作為壹個通信系統的操作者,通信的內容由他人決定——我們與他人通信的責任就會減少。
這並不是說我們應該推卸所有的責任。正如我們發現人們違反了其他法律和政策壹樣,我們可以也應該繼續加強互聯網上現有的可行的法律和政策。而且,至少在目前,法律似乎要求我們真誠地調查任何引起我們註意的關於網絡言論合法性的投訴;如果這些投訴是合理的,從我們的系統中刪除這些評論。
對於像這樣的壹般法律和政策,沒有事實依據的強制措施的執行不會將法律風險與更激進的編輯控制聯系起來。作為壹種實際情況,我們不可能與計算機系統中的所有通信者保持聯系,更不用說控制內容交換了。我們應該註意不要表現出我們正在采用這種特殊的網絡規則。
然而可笑的是,我們卻忘記了壹個更有效的解決網絡誤用問題的方法,那就是教育。我們在俄亥俄州立大學的經驗表明,網絡濫用的主要原因是網絡用戶不知道他們在上網時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而不是他們惡意破壞它。因此,教育方法可以使網絡用戶了解相關法律問題,從而避免更多的網絡誤用。
這就是我們過去壹年在俄亥俄州所做的壹切。新生壹入學,我們就教給他們網絡傳播法律和校規的基本原理,包括反誹謗法、版權保護法、反淫穢法等。在壹些地區,這些問題經常發生,而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已經很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我們主要解釋的是,人在“線下”的世界交往過程中,違反了法律或校規。如果這些現象發生在網上,也是違法或者違反大學規定的。我們將很快向其他計算機用戶提供我們的教材。
即使是非正規教育也可能非常有效,尤其是在處理因濫用互聯網而引發的具體投訴時。對於那些被指控濫用網絡的人來說,討論個人義務的概念比其他方法更能增強他們對這個道理的理解。比如,僅僅是侵犯著作權就構成了法定損害犯罪,需要支付高達65438+萬美元的賠償;而且,學校管理者(或者用戶的父母或者他們未來的老板)通過Alta Vista或者Deja News這樣的搜索引擎找到壹些潛在的違法言論是多麽的容易。只有到那時,學生們才會第壹次意識到濫用互聯網的後果,他們以前認為互聯網是無害的娛樂。
作為這壹嘗試的壹部分,我們還對俄亥俄州立大學的互聯網使用規範進行了壹些修改,使其成為壹個更具教育意義的工具,而不是壹系列規章制度。其中,我們將盡可能收集現有的法律、政策、實施辦法和學生行為準則,以提醒廣大網絡用戶。該規範還將包括壹些針對網絡使用中特有問題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在現行法律和政策中是沒有的。例如,限制網絡訪問權限,以確保他人使用可用資源的權利不受侵犯。
教育是否有效,現在下結論還為時過早,但目前取得的成果充滿希望。學生們似乎非常熱衷於學習“網絡法律”(如果不是為了躲避這些法律而學習的話),與此同時,有關校園網絡濫用的投訴也在減少。如果下降趨勢持續下去,不僅潛在的合法投訴會相應減少,花費在投訴上的時間和精力也會減少。網絡和大多數事情壹樣,要遵循壹分預防勝於十分治療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