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家規定教師休假制度

國家規定教師休假制度

國家規定的教師休假制度壹覽表

1.如果員工因病請假,必須由市立醫院的請假建議書證明並經學校批準後才能休息。

2、婚假、產假、喪假等。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公傷假必須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且必須全部辦理請假手續。

3.如果教職員工不同意休假,他們必須填寫壹份休假表,並在獲得批準後才能離開學校。因特殊情況確實來不及請假的,必須在返校兩天內說明情況並辦理補假手續。逾期者,按曠工處理。

4、教職工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長批準,校長不在學校期間,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長批準。如果教師在工作時間內離開學校65,438+0.5小時,應向系主任請假,做好記錄,超過65,438+0.5小時向教學主任請假,並為員工向相關領導請假。

5、校長秘書請假,壹天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並向教育局請假壹天以上。

6、教職工請假時,請假工作應向相關人員交待清楚。未經領導同意,教師不能私自離校。

7.如果教師突然感到不適或發生意外而不能按時到校,他必須在上班前通知學校領導,以便安排班級事務。如未提前通知,將按規定處理。

1,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堅持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

2.如有事請假,必須說明理由,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後方可離校。

3、病假應有醫生證明,特殊情況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請假手續,並補開醫生證明。

4.不要在工作時間離開學校。如遇特殊情況,可向1班辦公室負責人說明原因。超過壹個課時的學生應向值日領導請假。

5.對“專精特新”的教師,將通過設立“全職獎”給予適當獎勵。詳情見附件:

附:“走出滿勤,爭創全空間”獎勵規定。

為進壹步調動教職工教書育人的積極性,真正把我校打造成社會聲譽好、教育質量高的現代化壹流窗口學校,認真落實服務與報酬掛鉤、貢獻與效益同步的分配原則。為鼓勵教職員工全脫產並爭取滿分,特設全脫產全脫產獎。具體分配規定如下:

壹、全勤獎:

1.全勤概念:不準請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等。)而且這個月沒有曠工。

2.金額標準:每月40元。

3、計發標準:

①、出勤獎勵四十元。

(2)、事假每半天不到十元,直至無獎為止,若超過兩天除全勤獎外,還要減少考核獎(每天二十元)。

(3)、病假每天少於十元,直至無獎為止,若每天超過四天則減少考核獎十元。

(4)壹個月內擅離職守(遲到、早退、中途離職)的,二等獎不超過40元,超過兩次的每次少獎勵5元,直至無獎為止。

註:哺乳期按規定離崗的,每月可獲得25元全勤獎。因其他原因離職的,按上述標準給予獎勵。

⑤婚假、喪假參照病假計算(喪假指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按事假處理)。

6.產假:按計生委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不發全勤獎。超過假期的,按病假處理。“流產”和“上環”被視為病假。

⑦曠工:曠工(曠課)現象壹經發現並查實,不予發放每月全勤獎40元;根據情況,年終獎必須扣除,金額和幅度由學校行政研究決定。

(8)外出參加大學本科學習、提升學歷需要安排代課的,參照病假標準給予獎勵;如果不需要代課,主動轉學,可以按出勤計算。請事假並主動調班者,可參照病假標準給予獎勵。

二、全額積分獎勵:

1,標準:10元。

2.“全勤”概念:本月不存在遲到、早退或中途離職的現象。

三、具體規定:

1,全勤獎,全勤獎次月上半月發放。

2.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由請假人書面提出(病假附醫生證明),經校長辦公室批準並做好記錄。

3.離職人員應提出口頭申請,由行政部(辦公室主任)批準並記錄。

4.下個月初,教導處將匯總統計數據並向公眾公布,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5.次月上旬由財務部發放。

6.教師必須認真如實地填寫評估表,每天互相督促填寫,並由系主任檢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經核實後將扣除全室全勤獎。

7.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校長室。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學校行政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資金來源:學校自籌。

2017教師病假工資條例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

3.請長期病假的員工在醫療期滿後如果能從事原工作,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5.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者的醫療補貼也應增加。重疾增加額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加額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 上一篇:有哪些關於郵票的相關名詞和術語?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8體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