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西方人權學者看來,人權概念是人權理論中最困難、最混亂的問題。
美國倫理學家A. Gewirtz認為,人權指的是壹種狹義的權利,即索賠權。這種權利的結構可以理解為:A因y而對X有權利,有五個因素:(1)權利主體(A),即權利人;(2)權利的性質;(3)權利的客體(X),即權利指向什麽;(4)權利(B)的被申請人,即負有義務的人;(5)論證依據和權利基礎(Y)。他認為這五個因素都是有爭議的(11)。本文將分別討論這些論點。
瑞士法學家、漢學家盛雅祿近年來對人權中的“人”字提出了壹個值得註意的觀點: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之前,西方國家所說的人權中的“人”絕不是壹個普世的人,不是壹個“所有人”,“人”的概念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把婦女和奴隸看待的。1948之後,從理論上講,人權是“普世”的,但理論與實踐仍有矛盾,“人”字仍模糊不清。
許多西方人權學者在分析人權概念時,經常引用美國法學家W. Hoefeld關於分析法律權利-義務概念的理論。根據Hoefeld的理論,法律權利是極其復雜的,它包括以下四個概念:法律自由、需求(或翻譯主張)、權力和豁免權。壹些人權學者進壹步認為,人權是倫理的自由、要求、權力和豁免權。
壹般來說,西方人權著作中很少給出詳細的人權定義,通常的做法是對人權概念提出簡單的解釋或定義。除此之外,這裏不妨引用壹些西方學者對人權的簡短解釋或定義:
(1)“人權是屬於每壹個男人和女人的道德權利。他們屬於每壹個男人和女人,僅僅因為他們是人。”(英國麥克法蘭)
(2)人權原則是提出壹個關於道德地、恰當地對待人和有組織的社會的建議。“(卡曼卡,澳大利亞)
(3)人權是“基於人類所有主要需要的有效道德要求。”(美國範伯格)
(4)“基於人只是人的事實,他們認為理所當然的權利就是人權。”(日本宮澤俊雄)
(5)“人權是個人作為人面對國家的壹種倫理權利。”(美國韋爾曼)
(6)人權是“平等地屬於所有人的普遍道德權利。”(美國的溫斯頓)
(7)“人權是壹種特殊的權利,壹個人之所以擁有這種權利,只是因為他是人,所以是最高的道德權利”;“所有人權要求都是‘終審’”;按理說,對社會變革很重要。(美國唐納利)
(8)《世界人權宣言》所列的人權,不過是壹些反映西方制度和價值觀的理想標準。由於經濟文化條件的差異,他們是第三世界的烏托邦;"只有人權作為最低道德標準的概念才經得起駁斥."(英國米爾恩)
(9)“本文中的‘人權’,我只指每個人根據當代共識應該向他的社會和政府提出或認為應該提出的道德和政治要求。現代國際文件——《世界人權宣言》和壹些國際協定——都列出了這些法國人。”(美國的亨金)
(10)“人權是壹個多方面的概念。西方真的很欣賞那些東西;個人對國家有權利,人民有權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然而,西方必須大大擴展對人權其他方面的欣賞範圍:集體權利、物質必需品的權利以及作為特定國家和文化的壹部分與人壹起自然產生的權利。”(美國哈勒曼)
當然,這些解釋或定義不足以代表這些作者對人權概念的全部看法,更不用說和許多其他西方人權學者對人權概念的看法。但是,通過這些解釋或定義,我們可以看到,他們對人權的主體、性質、客體、被訴人(即義務人)和立論基礎的理解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就* * *而言,最明顯的有兩點:壹是大部分具有人本主義的思想基礎;因為是人,所以有人權。二是大多認為人權是道德(或倫理)權利,只有被實在法(國內法或國際法)規定,才能同時具有法律權利的性質。
人權是道德權利的觀點與“人權”壹詞來源於自然權利密切相關。英國政治評論家m·克蘭斯頓曾指出:“什麽意義上的‘自然權利’或‘人權’或‘人權’是權利?答案很簡單:自然權利是道德權利,而且僅僅是道德權利,除非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自然權利才能成為真正的(合法的)權利,而不能強制執行的自然權利在道德領域永遠屬於自然法,屬於‘應該是’而不是‘是什麽’的王國。”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然法被認為是代表道德和正義的,是評價實在法(主要是國家創造的法律)的標準。自19世紀以來,壹些思想家和法學家將休謨和康德關於“應然”(或翻譯應然)和“應然”(或翻譯實然)的區分的思想引入法理學,自然法或自然權利被認為是“應然”的法律或權利,而實在法或其他規定的權利被認為是“應然”的法律或權利。之所以強調人權是壹種道德權利,不僅是由於歷史文化傳統,更是因為在邏輯上,“如果把實在法作為人權的基礎,就會得出結論,根據這個實在法就有可能否定人權。”
關於人權概念的另壹個問題是人權的具體形式指的是什麽。在這個問題上,不同的學者往往有不同的理論。美國哲學家a·羅森鮑姆認為,無論如何定義人權,大多數哲學上對人權的定義都可以歸為“活動”和“商品”兩類。也就是說,有人說人權是指壹種活動或行為。例如,M .戈爾丁將人權定義為人類社會層面的壹種“倡導行為”(26)。有人說,人權指的不是過程,而是人內在道德實體的構建。例如,R. Wasserstrom將人權定義為只有人擁有的基本道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