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開始節省土地資源的浪費,因為土葬其實是壹種資源浪費。首先要浪費的是木材資源,其次是土地資源的浪費。木材資源的浪費是沒有辦法反駁的,但是土地資源的浪費是可以恢復的,因為大部分五代以上的墳墓基本都消失了,會恢復成可以利用的土地資源。
其實火葬有利有弊。好處是占地面積小,但也能讓壹部分人富起來,讓壹部分人富起來,還能節省很多木材。但是火葬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就是汙染非常嚴重,尤其是焚燒屍體時產生的氣體是最大的汙染源,火葬的各種費用給普通大眾造成了很大的經濟負擔。而且買墓地的錢很貴,不用自己買也能用很久。
當然,所謂的強制火化,現在已經形成了產業鏈,也就是說人賠錢。有些人為了經濟利益基本喪失了良知。現在人們都說生不起病,甚至死不起。在很多地方,氣味已經變成了火葬的過程。火化後,仍可以土葬的方式安葬。
所以現在火葬的氣味變成了追求妳參與火葬的過程。說白了,這個火化過程妳是要花錢的。錢到位了,基本上就可以想幹嘛幹嘛了。現實就是這樣,口味完全是逐利的,形成了壟斷搶生意的利益鏈。很多都是用粗暴的行為去做符合自己利益的事情,但實際上已經完全扭曲了原意。
事實上,火葬並不能真正取代土葬。火化後,土地還是會用,還是會汙染空氣和環境。所以火葬實際上並沒有改變什麽,只是增加了大眾的負擔,讓壹部分人富了起來。事實上,火葬並沒有改變葬禮太多,只是成就了壹部分人,增加了公眾的負擔。
在國家多年的號召和倡導下,當今社會,如果身邊的親人不幸去世,大部分活著的人都會拋棄流傳多年的“土葬”方式,轉而提倡“火葬”。
“火葬”的方式,就其優點而言,有利於節約現有的稀缺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另壹方面,隨著多年來殯葬制度改革的深入,國家大力倡導對已故親人“火葬”的方式,使得“火葬”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
但是,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都有自己壹直堅持的東西,所以不應該壹刀切的強制火化。中國人口眾多,尤其是壹些老年人。他們接受從“土葬”到“火葬”的殯葬模式,需要壹個過程。
另外,題目中提到的人已經下葬30天了。如果強制挖墳違背了我國傳統的“入土為安”的觀念和習俗,當然要遵守法律,但也要盡量照顧當地的“好習俗”。畢竟流傳多年的傳統習俗,在當今社會很難簡單用科學和迷信來定義。
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看出,法律法規只賦予民政部門責令喪主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權,而沒有賦予任何行政機關強行挖墓的權力!
喪主對民政部門給予的“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不服的,仍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喪主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改正,民政部門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自2012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以來,包括民政局在內的任何行政機關強行挖墳都是違法的。從程序上講,必須先做出“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業主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人死後30天沒必要挖出來火化。如果他們死了,他們將被埋葬。安息吧!每個人都會死,只是更早更晚而已,但是從盤古到現在,人死後都有埋葬,後人立碑祭拜,從古至今。家庭紐帶已經延伸到知道他們是祖母、父母或親戚。我覺得死後挖出來火化是多余的。火化後,依然是土葬。意義何在?墓地不是埋死人的嗎?墓地也是墓地。為什麽死人要火化,讓親友哀嘆?最好是土葬,不要搞正規的火葬。有的死者火化,國家補幾千甚至幾萬。但火葬後還是土葬,提倡土葬,為國家節省民政開支。人生要做到有人情味,有民俗。
受益於土地:全民皆欲葬,城裏人無地可葬。他們只能通過火葬來購買墓地。如果他們住在鄉下,他們希望被埋在地下。被埋葬是安全的。成本低。但重要的是要深埋。所有的人都應該堅持這個原則。不要留大墳是根本的民心所向;話說回來;有那麽幾個有點錢和影響力的人非要建大墳;這些人都去哪了?
這很容易引起公眾的反感。
死後火化是好事。火葬可以讓那些傳染病,絕育。但是,有些無良的人確實靠死人發財。這種事情很多地方都有,確實不合適。
為什麽我們的土地稀缺?
火葬有益健康,最後土葬,節約土地是騙人的!不挖出來火化,下壹個怎麽辦?還有人照老虎畫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