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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涉外合同時如何規定準據法

涉外合同,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例,在簽訂時應主要包括以下條款:標的物條款、價格條款、運輸條款、商檢條款、保險條款、支付條款、免責條款或不可抗力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然而,在實踐中,合同當事人往往忽視“法律適用條款”的簽署。

我們來看看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相關規定:

1.如果在涉外合同中沒有其他法律選擇,將自動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外經貿部發布的《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若幹問題》第1條規定:“目前,除中國外,還有美國、意大利、贊比亞、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敘利亞、法國、萊索托等國。1986年,10國家與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已達92.3億美元,貿易合同數量相當多。中國自加入《公約》以來,就承擔了履行《公約》的義務。因此,根據《公約》第壹條(1)的規定,從1988 1起,我公司與上述國家(匈牙利除外)公司之間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將自動適用《公約》的相關條款。因此,公司應考慮將公約適用於壹般的貨物銷售合同,但公司也可以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點以及國家等具體因素,與外國投資者達成與公約規定不壹致的合同條款,或者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公約的適用,選擇某壹國家的國內法作為合同的準據法。”第3條規定:“本公約並未規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所有法律。中國貿易公司應根據具體交易情況,對公約未規定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或選擇某國國內法管轄合同。”

2.涉外合同沒有選擇法律,公約沒有規定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公布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第六款有相關規定。其中,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密切聯系地的規定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據買方確定的條件和買方發出的投標書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約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付義務的,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律適用若幹問題的解答》已經廢止,但自合同法頒布以來,相關規定尚未出臺,因此該解答仍具有指導意義。

3.外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的問題,應當根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地的法律確定。他們在中國開展商業活動的能力也應根據中國的法律來確定。

從上述規定來看,在涉外合同中納入“法律適用條款”是必要的。因此,除了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我國自然資源的合同外,宜在其他涉外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這樣做可以避免將來適用法律處於不確定狀態或者當事人不知道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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