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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讓法官來評判法律賦予法官的東西。

司法責任制,即在賦予法官審理已裁判案件的主導權和決定權的同時,強調辦案法官對裁判結果負責。司法責任制雖然強調法官錯案責任追究,但不能簡單等同於錯案責任追究。其核心在於以法官行為問責取代錯案問責。在其實施過程中,離不開司法的中立和獨立。

01司法責任制的基本原則

司法責任制早在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就有描述。作為壹項主要目的是確保司法獨立和公正的制度,它在制定時遵循四項原則:

01

權責壹致原則

“讓法官審判,法官負責”,換句話說,其實就是權利與責任的捆綁,問責機制的缺失必然導致權力的無限放大。雖然我們強調法官審理案件的獨立性,但更應該強調的是,法官要在自己的職責權限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02

主客觀統壹原則

不作為,沒有過錯,沒有過錯,沒有責任。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在法官監督中同樣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在追究法官的審判責任時,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壹,以法官的主觀過錯和客觀行為作為責任評價的依據,而不是以錯誤的裁判結果作為追究責任的唯壹依據。

03

行為責任模型原理

壹般來說,追究法官責任有兩種模式,壹種是結果責任模式,壹種是行為責任模式。結果責任模式強調錯誤裁判結果的重要性,行為責任模式主要強調法官在審判活動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追究法官的辦案責任,前提必須是法官有違反法律法規、不符合其角色和義務的審判行為。可以是故意違反實體法或程序法的行為,也可以是應當履行司法職責的嚴重不負責任的不作為。

04

責任與保障並重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以下簡稱1號意見)明確規定,法官依法履行司法職責受法律保護。法官有權就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獨立發表意見。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法定程序,不得對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追究。在司法責任制的具體內容中,既明確了相應的問責措施,又保障了法官的獨立自由裁量權。雙管齊下,避免了法官從敢於評判任何事物的極端走向不敢評判任何事物的另壹個極端。

02司法責任制的基本類型

司法責任主要可以認為是兩種責任的組合。

壹種是辦案責任,即法官行使審判權所產生的、與法官審判活動密切相關的責任;另壹種是其他責任,是法官違反職業道德和道德規範的責任,既可以發生在辦案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辦案過程之外。具體包括:

(1)

根據處理依據的不同,可分為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紀律責任主要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法律責任主要依據《刑法》、《法官法》、《國家賠償法》對法官違法行為的處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二》)指出,法官違反司法職責,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法官在司法職責以外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

(2)

根據主觀過錯的不同,可以分為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但仍故意為之。1號意見明確規定有下列故意責任行為:

(1)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假案的;

(三)變造、隱匿、偽造、竊取、故意毀滅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毀滅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向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報告案件時隱瞞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制作訴訟文書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正文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法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判處減刑、假釋,或者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因重大過失判處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過失是指法官本應預見到自己不行使或者怠於行使職責會導致錯案和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而未能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信任而避免了判斷失誤和造成嚴重後果。比如,因重大過失導致證據材料滅失或者毀損,造成嚴重後果的;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和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正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因重大過失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造成嚴重後果的罪犯判處減刑、假釋等。

(3)

根據責任主體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違法審判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在司法責任制的內容中,法官的審判責任是指違法的審判責任;意見2明確了監督管理的責任:

(1)審判資源配置,包括專業化合議庭、審判團隊組建方式、職責分工;

(2)部署全面工作,包括審判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審判或偵查任務的分配和調整;

(三)程序性事項的審批,包括法律授權的程序性事項的審批、按規定調整分案、變更審判組織成員的審批等。;

(4)對審判質量的監督,包括對審判過程的檢查和監督,對案件整體質量的檢查、分析和評估,對審判運行情況的分析,對不當行為的及時糾正,對審判進度的監督,對整改措施的統籌安排,對存在的案件質量問題的重點關註;

(五)監督“四類案件”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四類案件”;

(6)提供專業指導,通過審理案件、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等方式加強專業指導;

(七)進行綜合評價,在法官評價委員會依托信息平臺對法官審判工作表現進行客觀評價的基礎上,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綜合評價;

(八)通過接待群眾來訪、處理舉報投訴和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監督紀律作風,發現案件審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措施。

03司法責任制的“免責”

立法者在明確司法責任的同時,也考慮到了司法實踐中的壹些“免責事由”。在某些案件中,判決不當或法律適用錯誤,不僅是由於法官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由於壹、二審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同或新的判決證據的出現。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審判監督程序中存在所謂的“錯案”,就把原審的法官打死。意見1還規定了八項免責條款來界定在什麽情況下,法官不需要為不當判決承擔相應的責任:

(1)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理解和認識不壹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合理解釋的;

(二)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有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合理解釋的;

(三)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訴訟請求;

(四)因當事人的過錯或者客觀原因導致案件事實發生變化的;

(五)因出現新的證據而變更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政策調整;

(七)判決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依法不應當追究履行司法職責責任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官的判決結果可能存在三種責任,即錯案責任、審判違法責任和審判缺陷責任。它們之間有聯系,但也有顯著的區別。根據《關於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所謂錯案是指案件結果錯誤,但不是所有的錯案都要追究責任。錯案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重疊。有錯案,但法官沒有違法審判行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應當追究責任。但是,如果錯案是由法官違法審判行為造成的,那麽與錯案的結果有壹定的因果關系,那麽就應當認定為違法審判的責任,按照1號意見、意見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對涉案法官進行處罰。

同時,在審判活動中,還存在審判缺陷責任,即法官在文書制作、訴訟程序、事實認定、法律援引、司法行為等方面存在壹般錯誤。(此類錯誤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正確性,也不符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這方面的錯誤不會構成壹個數量級的違法,但也可能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如果因為這種瑕疵而壹味地懲罰法官,對法官來說就太苛刻了。因此,意見2明確規定,重點是從案件評估中發現違法審判線索,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調查。嚴格區分審判質量缺陷責任和違法審判責任,確保法官依法審判不問責,違法必究。同時,意見2還規定,對審判輔助人員的績效考核應當以工作職責和對工作的承諾為基礎,註重與所在團隊的績效相結合,並聽取法官及其團隊的意見。績效考核獎金不與法官職級、審判輔助人員職務掛鉤,主要看責任輕重、辦案質量、辦案數量、辦案難度等因素。所以可以看出,目前意見2認為,這種責任應該加入到考核評價機制中,而不是作為違法事由進行處罰。

04司法責任制中的責任人員

既然責任產生,就必然要求承擔責任的人。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院審判組織形式的多樣性,承擔責任的情況是復雜的:

01

獨任法官審判制度(民事訴訟案件)

《1號意見》明確規定獨任法院應當如何承擔責任:獨任法官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全部責任。在獨任審判庭,行使審判權的個人是獨任法官,法院院長不再審批案件。按照誰辦案誰負責的法律精神,自然要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全責。

02

學院制

1號意見明確規定,合議庭成員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時,應當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有違法審判行為、情節、合議庭成員發表的意見以及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的責任。這壹制度是基於合議庭制度中每個合議庭成員權利平等的基本原則。如果過於機械地規定責任比例,合議庭成員可能會不敢發表意見,這也是他們在審判工作中不願意看到的壹幕。

03

司法委員會

1號意見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對其報告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成員對自己的意見和最終票數負責。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應當根據審判委員會成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合理確定成員的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判決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成員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合議庭和持多數意見的成員承擔責任。合議庭報告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者重要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合議庭成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成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由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04

裁判員

就審判輔助人員而言,由於我國目前沒有獨立於法官之外的書記員制度和“有限法官”,書記員等壹系列相應的法院工作人員目前也在扮演審判輔助人員的角色。據此,1號意見規定,審判輔助人員應當根據其職務和職責承擔與其職務相應的責任。如果壹個法官有把關、檢查的責任,那麽法官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05

領導幹預

1號意見規定,法官受領導幹部幹預,導致裁判錯誤,法官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應當排除幹預,不排除幹預的,法官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05司法責任制的具體問責程序和方式

1號意見明確規定了司法責任追究機制的步驟,具體如下:

1.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壹般由庭長、審判監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庭長委托審判監督部門審查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初步認定相關人員存在本意見所列追究違法審判責任情形的,人民法院監督部門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2.人民法院監督部門應當對法官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進行調查,並采取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在調查過程中,有關法官享有知情權、申辯權和舉證權,監督部門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法官的意見、申辯和舉證,並在調查報告中說明是否采納。

3、人民法院監督部門經過調查,認為法官違法審判應當追究責任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並提交省(區、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高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應當派員向法官懲戒委員會通報有關法官違法審判的事實和處理建議及依據,對其違法審判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有關法官有權進行陳述、提供證據、申辯、申請復議和申訴;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提出免於承擔責任、免除責任或者給予紀律處分的建議。

4.最後,對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相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應當給予停職、暫緩晉升、撤銷法官職務或者撤職、責令辭職、開除等處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

(二)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3)涉嫌犯罪的,紀檢監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相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罷免法官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與此同時,意見2明確規定,

嚴格落實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肅查處法官涉嫌違反司法職責的行為。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調查情況,對法官是否違反司法職責、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進行審查認定,並提出審查意見。相關法院將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懲戒決定。法官違反司法職責,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法官司法職責以外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完善司法廉潔風險防控體系。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自覺接受紀律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不斷提高公正審判水平。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檢查、司法監督、廉政監督職能,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判管理部門和審判業務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全面梳理辦案流程、審限管理等關鍵節點,分析研判各節點可能存在的辦案風險,加強審判執行活動風險監控智能預警,促進司法廉潔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完善法官崗位退出機制。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針對審判業績不達標、辭職、免職、辭退、違紀違法、回避任命、調動、退休、個人申請回避等不同情況,規範崗位退出程序,明確退出崗位但仍在法院工作的人員的職級和待遇。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法官對回避決定進行陳述、舉證、申辯和申請復議的權利。崗位法官因工作需要調整到本院非崗位職務,5年內回到基層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崗位的,由所在法院黨組審議後,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五年內回高級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崗位者,由本院黨組決定。

標簽

雖然兩種意見提出的時間不同,但都是在完善我們現有的司法責任制,“讓法官審判,法官負責”,這是這壹制度建立的初心和目的。完善的司法責任制是法官獨立公正裁判案件最根本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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