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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著作權管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下簡稱著作權),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懲治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著作權管理。

本辦法所稱著作權管理,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服務、保護、監督和管理活動。

網絡作品的著作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廣播電影電視、財政、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著作權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著作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第五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著作權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維護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著作權管理責任制,開展業務培訓和宣傳教育,規範相關登記備案程序,為著作權人和著作權相關權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鼓勵舉報和揭露侵犯版權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保護檢舉、揭發侵犯著作權行為者的合法權益,並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設,支持其依法開展工作。

申請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從事著作權代理業務和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執業,接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二章著作權登記第九條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作品登記的需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受理作品登記申請,並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十條作品登記實行自願申請的原則。作品登記與否,不影響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

計算機軟件作品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著作權人自願申請作品登記的,應當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單位提出。

申請作品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作品登記申請書;

(二)作品登記表;

(三)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

(四)作品說明;

(五)表明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證明;

(六)公民身份證明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成立證明;

(七)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作品登記核實工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品頒發作品登記證書;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作品不予登記,並及時告知申請人。作品登記證是用來認定著作權歸屬的證據之壹。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品,作品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二)著作權保護期已過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品登記機關應當註銷登記:

(壹)註冊後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二)登記後發現作品著作權歸屬與事實不符的;

(三)申請人申請註銷原作品登記的;

(四)登記後發現是重復登記的。第十四條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登記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品名稱、登記時間等相關信息,並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第十五條出版單位出版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圖書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書面出版合同,並按照規定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版合同登記。

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接受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地區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復制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委托復制合同,並按照規定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委托合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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