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毆打應當達到輕傷以上,或者雖不構成輕傷,但經常發生毆打行為,對被害人造成極度精神損害的。其中,虐待並不是說壹句臟話就構成家暴,而是經常性的虐待和恐嚇,對受害人造成了極度的精神傷害。
家庭暴力直接影響受害者的身體,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損害其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通過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家庭暴力是壹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壹,受害人可以要求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家庭暴力,但不構成犯罪的,最高可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名。其中,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往往通過打罵、捆綁、凍餓、強迫過度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對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摧殘和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當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行為人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損害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造成嚴重殘疾或死亡,根據刑法,最高刑罰可以是死刑。
根據法律規定,家暴行為人以暴力手段幹涉家庭成員婚姻、離婚自由的,也觸犯了刑法,構成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
1.基於施虐者與受害者之間的關系,家庭暴力可以分為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和其他親屬之間的家庭暴力。
2.根據被侵害的權益,家庭暴力可以分為: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溺亡、遺棄、殘害家人。所謂溺棄,是指以溺水、窒息、勒殺、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凍餓、毆打、故意傷害肢體和器官等身體摧殘行為。另外,公然以暴力威脅暴力對象,表現為以語言威脅暴力對象,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
(2)侵犯人身自由的家庭暴力。說明弱者被捆綁、非法拘禁、以暴力相威脅來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的懲罰、羞辱、強迫體力勞動等。,這更多的表現為精神上的傷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家庭暴力。對有婚姻能力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對待家庭成員結婚或者離婚的。比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方式強行包辦、幹涉子女婚姻;子女以暴力或暴力威脅幹涉父母婚姻。
(5)侵犯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和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不可侵犯。違背婦女意願,對其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實施性行為或性虐待,是對婦女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的家庭暴力。暴力的對象是已婚婦女,施暴者通常是丈夫或丈夫家庭的其他成員,如公婆、叔伯等。說明有的人刁難不生育或者有女孩的婦女,使用暴力。
3.根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體暴力包括所有的身體攻擊和限制,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而後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創傷,很容易被發現。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經常發生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違法行為,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是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對性器官的蓄意攻擊,強迫性行為、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迫發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
有家暴怎麽辦?
第壹步,報警。警察可以將自己從危險中解救出來,並出具警察證明。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家庭暴力的情節輕重給予治安處罰或警告,這些都是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二步,看醫生,做檢查。遇到家暴後,壹定要記得24小時內到派出所申請索要傷情檢查單,到醫院檢查治療,為以後維權預留證據。
第三步,尋求幫助。遇到家暴,除了公安機關和法院,社會上還有很多部門和機構可以求助,比如自己的單位、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收到妳的幫助後,這些單位會幫忙處理。
第四步:如果第三方組織的調解沒有效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單獨提出,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壹起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