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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海上旅遊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海上旅遊管理,保護海上旅遊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海上旅遊秩序,發展旅館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旅遊、娛樂、餐飲等壹切活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海上、水下、海島等自然和人文景觀進行開發經營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海上旅客運輸和渡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發展海上旅遊,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的原則,以本市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為基礎,做到總量適度、布局合理,並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第四條海上旅遊管理實行統壹管理、統壹協調、分級負責的原則。第五條海上旅遊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六條青島市旅遊局是本市海上旅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海上旅遊的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

(二)組織編制海上旅遊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並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根據海上旅遊發展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沿海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海上旅遊碼頭、車站及配套設施的統壹布局和建設;

(四)組織開展海上旅遊招徠和促銷活動;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七條設立青島海上旅遊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上旅遊辦)。其主要職責是:

(壹)具體負責海上旅遊管理工作;

(二)負責實施海上旅遊發展規劃;

(三)頒發海上旅遊經營服務許可證;

(四)指導沿海市、區的海上旅遊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海上旅遊服務質量;

(六)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七)處理遊客投訴;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海上旅遊辦隸屬於青島市旅遊局,成員要吸引各相關部門參與。第八條沿海城市、嶗山區、黃島區可以根據需要,在海上旅遊辦公室的指導下,確定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海上旅遊管理工作。第九條計劃、規劃、城建、國土、交通、公安、農林等部門和海上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青島市旅遊局和海上旅遊辦公室做好海上旅遊管理工作。第三章項目申請和審批第十條開辦海上旅遊項目,必須具備配套設施,保證安全,配備滿足經營服務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十壹條申請開辦海上旅遊經營項目,舉辦者應當向海上旅遊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項目類別、規模和運營期的說明;

(二)發起人的身份證明;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第十二條海上旅遊辦公室應當自收到項目主辦者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復;經審查批準後,予以登記並頒發海上旅遊經營服務許可證。第十三條項目主辦者領取《海上旅遊經營服務許可證》後,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壹)規劃建設碼頭、車站以及海上、水下、海島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青島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涉及土地使用的,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二)遊船(含遊艇,下同)及其水上、水下浮動或固定設施,應按有關規定到船檢機構、海事安全監督機構和公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3)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四條設立海上旅遊咨詢服務機構,海上旅遊項目經營者可以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服務,並可以受項目發起人委托辦理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談判及相關審批事宜。第十五條具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不得無故拖延。海上旅遊辦公室可與有關行政機關協商制定審批時限和程序的規定。第十六條海上旅遊經營者出租或轉讓其海上旅遊經營服務,必須到海上旅遊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需要辦理其他變更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興辦海上旅遊項目,發展海上旅遊。第四章經營服務第十八條鼓勵海上旅遊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改善經營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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