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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經濟壹體化的加速和貿易自由化的進壹步發展所有WTO成員都面臨著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挑戰。如何在w to法律體系的規則範圍內開放和保護國內市場,已成為所有WTO成員關註的問題。因此,在現有機制下,國際貿易中出現了新的貿易壁壘,各國的反壟斷法就是其中之壹。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應該如何應對,已經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壹、國際競爭法的沖突自19世紀末美國頒布競爭法以來,各國紛紛效仿,英、德、法、日、韓等國相繼制定了各自的反壟斷法並付諸實施。據估計,世界上有三分之壹的國家有反壟斷法或反壟斷法,他們在執法方面的經驗很少。這是因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各種國際經濟組織的建立和各種相關貿易制度的完善,世界貿易組織體系內的貿易越來越自由化,各國貿易政策越來越要求透明,全球市場更加統壹,競爭更加激烈,各國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難度越來越大。舊的貿易壁壘已經不能滿足各國的需要,各國都在自覺或不自覺地尋求新的貿易壁壘,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表現之壹是各國經常利用競爭政策來保護國內市場。這樣,原本屬於國內法範圍的反壟斷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註。各國反壟斷法都以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行為為調整對象。反壟斷法調整競爭關系,旨在維護經濟自由和有效競爭,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因此,反壟斷法的調整對象是廣泛的,表現為反壟斷法的適用主體是企業、商協會和個人,涉及的行業有商業、工業、金融、礦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交通運輸和倉儲等。,而社會事業、福利事業、教育事業以及醫生、律師等所謂的自由職業者,原則上不適用,除非存在競爭和限制行為。反壟斷法具有“域外效力”。通常只有私法領域的法律才具有域外效力,但美國、歐洲等國家明確聲稱其反壟斷法也具有域外效力。美國《謝爾曼法》第1和2條適用於美國對外貿易。第1條規定,任何以信托或其他方式限制州際貿易或對外貿易的合同、聯合或共謀都是非法的。第二條規定,任何人從事壟斷,或企圖從事壟斷,或與他人聯合或* * *尋求壟斷州際貿易或對外貿易的任何部分,均構成重罪。實踐中的典型案例是,在1945和1936期間,他們先後與法國、德國、英國、瑞士等國的鋁生產商組成國際卡特爾,在瑞士設立總部,制定生產配額,影響了對美出口量。美國政府指控該鋁業公司壟斷了原鋁的生產和部分鋁制品的銷售,並指出截至訴訟之日,該公司控制了美國90%的鋁錠市場。法官最終裁定該公司構成壟斷,因為它違反了《謝爾曼法》第壹條。根據1945美國鋁業公司案確立的原則,只要限制競爭的行為對美國國內市場造成影響,無論行為發生在哪裏,都可以適用美國反壟斷法。“這就是從效果論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域外適用。”同時,在實踐中,美國也逐漸註意到了“合理原則”,如在“添柏嵐案”和“馬尼屯案”中。這壹原則適用於Milz案。法官在適用美國法律時,不僅要考慮當事人的國籍和公司的主要營業地、對美國國內貿易的影響程度、在美國影響的可預見性,還要考慮執法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美國出口貿易公司法1982第四部分《對外貿易反壟斷法改進法案》確立的美國法律適用範圍為:所有進口貿易;在出口貿易中,對國內貿易或進口貿易有直接和實質性影響或具有可預見的在美國經營出口貿易的可能性。在1976美國合並申報指南中也規定,如果同行業外國公司的合並對美國市場有壹定影響,也必須向美國相關機構申報。歐盟委員會在1969“染料案”和歐洲法院在1971“美國國際商業溶劑公司案”和1988“國際木材和紙張卡特爾案”中都承認《羅馬條約》第85條和第86條具有域外效力,即只要行為發生在歐洲。那麽無論企業是否位於歐洲,都可以對其提起反壟斷訴訟。“染料案”中,德國、法國、瑞士、美國等染料廠商在瑞士巴紮爾開會,決定壹起漲價。歐盟認為,各國子公司都是按照海外母公司的指令行事,母公司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海外母公司應適用適用於國內子公司的法律,根據歐盟法律,決定對英國、瑞士等四家海外公司進行罰款。此外,1990的歐盟競爭法還造成了企業合並的預申報制度,規定不僅是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合並,境外企業合並對我國有壹定影響的,也需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