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保障農民工勞動收入, 堅持標本兼治,在規範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上下功夫。
(2)目標任務。以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容易發生欠薪的行業為重點,完善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和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健全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管、司法聯動懲戒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體系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全面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按月足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嚴禁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發包施工單位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含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招用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應收合同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4)嚴格規範勞動用工管理。監督各類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嚴格履行,建立員工名冊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進場施工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全面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報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農民工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勞務用工和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為工程項目部配備勞務管理人員,建立施工人員進出現場登記制度,建立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不得受承包商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當將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五)實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支付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推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總承包企業直接支付的方式。分包單位負責為農民工申請銀行個人工資賬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提交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通過其工資(服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三、完善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體系。
(六)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
(七)完善工資保障制度。
(八)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賬管理制度。
(九)落實欠薪保障責任。雇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四、推進企業工資支付信用體系建設
(十)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體系。
(十壹)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五、依法處理拖欠工資案件
(十二)嚴懲拖欠工資行為。
(十三)及時處理工資爭議。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解決工資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對因拖欠工資申請仲裁的農民工優先受理、及時審理、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工資集體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工資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裁審銜接,提高欠薪糾紛的裁決效率。暢通申請渠道,依法及時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應急機制。
六、改進建設工程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用經濟手段約束施工單位履約,防止拖欠工程款。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不允許施工企業以帶資承包的形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的相關內容寫入項目合同及補充條款。
(十六)規範工程資金支付結算。
(十七)改革工程建設領域就業方式。加快培養建築業勞動者,促進農民工組織化。鼓勵建築施工企業招收部分高技能農民工作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符合條件的勞務作業隊伍向專業化企業發展。
(十八)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二十)完善部門協調機制。
(二十壹)加大宣傳力度。
(二十二)加強法治建設。完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法律制度,在總結相關行業有效做法和地方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工資支付保障立法,為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