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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廣東省民間攝影協會有哪些程序?

此類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應向廣東省民政廳提出。指導方針如下:

社會團體登記須知

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實現成員同意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行業協會是指從事同壹性質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為維護同壹人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組織起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的成立分為兩個階段:

第壹,準備階段

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發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成立社會團體的有關文件,並填寫《社會團體成立申請表》。

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發起人應當首先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籌建申請。

(1)必要的咨詢

1,廣東省民政廳是省級社團登記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為省級社團申辦提供咨詢服務。

2.中標協會的主要發起人可向協會登記機關進行相關查詢,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名稱起草、業務主管單位歸口管理、文字材料準備等。

3.組織登記機關確認主發起人身份,聽取來訪者主要意向後,宣講法律法規,答疑解惑,做好記錄。

4.協商期間未明確業務主管單位的,可以由登記管理機關結合招標學會的實際情況提出。集中建議主要是根據民政部和省級黨委政府在確定業務主管單位的要求和招標社團的主要意向、主體構成、性質特點、類型類別等方面的實際情況提出的。

(二)社會團體申請籌建提交的材料。

1.準備申請。其內容包括:

(1)建立這個社會團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社會團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3)社會團體的活動領域和方式;

(四)活動經費和資金來源;

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組織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經費。

(五)社會組織發展的成員及其分布。

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籌建申請,應當由主發起人或者發起人簽名、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籌建文件。

3.辦公住宅使用權證明。

申請籌建的社會組織的主要辦公場所是住所。住宅為自購的,應提供產權證明。出租的,應提供租賃合同等使用權證明。住宅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應當包括住宅的使用期限、面積、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4.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是證明申請籌建的社會組織資金狀況的文件。驗資報告應當由法定的社會驗資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5.發起人(發起人)和擬任人員的基本情況。

籌備成立自發的壹般社會組織,必須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或發起人。籌備成立行業協會,發起人必須在8人以上。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簡歷、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擬任負責人指擬任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發起人必須提供其簡介、營業執照或機構或非政府組織登記證的復印件。

6.公司章程草案

行業協會的章程應當參照行業協會章程示範文本進行規範,其他協會的章程草案參照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擬定。

請在廣東民間組織信息網“表格下載”欄目下載示範章程。

7.未來成員名單。個人會員,需50人以上;單位成員,必須超過30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需要50人/家以上。

8.填寫《籌備成立社會組織申請表》(壹式三份)。

9.行業協會申請籌建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籌建申請書;居住證明;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和近兩年的經營證明;章程草案、擬任負責人簡介及身份證復印件;擬推薦會員名單(50家以上單位會員)。

(三)驗收申請

1.發起人應當將上述全部書面材料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批。

2.社團登記機關自收到全部籌建材料之日起,視為正式受理申請。

(四)籌建審批

不是行業協會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於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在此期間:

1.登記機關將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申請內容進行實地考察,召開主要發起人座談會了解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出不批準或終止準備的決定:

(1)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即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組織、公民的合法權益,違反社會公德;利用社會組織名義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擾亂經濟秩序。)

(2)在同壹行政區域內,無需成立宗旨和業務範圍相同的社會團體;

(三)申請籌備社會組織的發起人或者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弄虛作假,使用虛假材料和虛假證明欺騙登記管理機關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2.執行內部批準程序。

3.作出審批決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不予批準的,正式通知發起人;籌備工作獲得批準的,自收到登記管理機關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全部籌備工作(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及時向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籌備工作完成情況)。

行業協會的發起人在收到登記機關準予的籌建決定後,還應在壹個月內通過報紙(省級行業協會壹般為南方日報)向社會發布籌建公告,接受同行業經濟組織的入會申請。

第二,建立階段

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擬成立的社會組織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登記,領取並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審批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壹)申請成立註冊合作社時提交的材料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的文件(行業協會不需要提交此材料);

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

4、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壹式三份);

5.成員名單:

有5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名以上單位會員;個人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行業協會會員人數不得少於50人。

6.全職員工

7.辦公住所證明

8.填寫相關表格(行業協會兩份,其他協會三份)。

(1)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二)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負責人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社會團體章程審批表;

9.申請成立登記的行業協會,還必須提交驗資證明,準備公告,填寫《社會團體監事備案表》。

10、登記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團成立登記和審查的時限。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已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設立登記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並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因準備工作或其他問題未能註冊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註冊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註冊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三。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所需材料

社會組織分支機構是社會組織根據其活動需要和業務範圍或成員特點設立的從事該社會組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稱為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會組織代表機構是社會組織在其住所以外、在其活動區域內設立的代表該社會組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組織交辦事項的機構。代表處可稱為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負責登記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應當在社會團體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他們發展的會員屬於社會組織的會員,收取的會費屬於社會組織。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社會團體名稱;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英文翻譯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

(壹)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條件

1,有規範的名稱;

2.有固定住所;

3.有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設立分支機構(代表處)所需材料

1.申請設立。申請書應當包括設立原因、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業務範圍和任務。

2、業務主管單位審批(行業協會不需要提交此材料);

3.住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社會團體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5.填寫《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登記表》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負責人備案表》(行業協會兩份,其他協會三份)。

6.擬任負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7.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的住所地與社會團體的住所地不在同壹地點的,還應當提交擬設立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

8.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辦理。

9.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分支機構(代表)設立登記和審查的時限

社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社團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或者《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社會組織,並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擬在社會組織中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相同或者相近;

2.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命名為具有地域特色的行政區劃;

3.分公司、代表處下設分公司、代表處;

4.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業務與該社會團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無關;

5.擬設立的代表機構的活動和承辦事項與該社會團體的業務範圍無關;

6.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設定的活動範圍超出社會團體設定的活動區域的;

7.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收費標準

1,申請費每件10元;

2.成立協會註冊費每90元(含證書費);

3.社會分支(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費每家40元(含證書費)。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政策法規

(1)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

(三)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

(四)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不及物動詞咨詢和監督

網站:廣東民間組織信息網

聯系電話:83341308、8333736—5103。

聯系電話:83351897,8333736-5504。

監事:李啟斌、唐愛萍

民間組織管理局聯系方式:

辦公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0號5樓;郵寄地址:廣州市粵華路118號。

協會登記管理辦公室:(020)83300922,8333736轉5501。

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辦公室:(020)83354714,8333736轉5507。

綜合監督辦公室:(020)83351897,8333736轉5504。

傳珍:(020)83354714

郵政管理編碼:510030

郵箱:gdmjzz @ 21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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