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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離婚怎麽分

拆遷安置房離婚分配辦法

1.被拆遷房屋為私房,其所有權是夫妻壹方在結婚登記前取得的。這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2.被拆遷房屋為私房,其所有權是在婚姻登記後取得的。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的差價是夫妻雙方出資結算的,這樣的被拆遷安置房應視為夫妻財產。

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壹方父母的私有房屋。婚後房屋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名下。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產權調換的差價以夫妻出資解決,被拆遷安置的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想必是父母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離婚時,產權房可以直接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壹方配偶婚前租住的公房,婚後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壹方配偶名下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分割。

5.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壹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婚後房屋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名下。差價由夫妻雙方出資解決,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財產。拆遷時承租人購買的原公有住房的評估價值,可以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產權房可以直接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壹、通過房屋補償方式獲得

1.夫妻婚前租住的公房,是父母原租住的房屋被拆遷時,以房屋補償的形式,與其他家庭成員壹起搬遷的拆遷房屋。壹方配偶的承租人身份是因為單位可以交拆遷安置房的取暖費,父母寫的是孩子的名字。婚後按房改政策使用父母工齡的,產權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無論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家庭共有財產。

這類財產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財產時,應酌情考慮財產的來源、隨* * * *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權、享受父母工齡內涵的福利和優惠價值。

2.夫妻壹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後因房屋拆遷取得安置房租賃權的,離婚時雙方均可承租,承租人可給予另壹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3.夫妻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是婚前以房屋補償形式與父母及其家庭成員約定的拆遷房屋。雖然結婚5年多了,但是沒有其他* *人的同意,對方是不能租的。因為不是拆遷安置房的共有人,所以共有人的居住權以拆遷安置協議為準。這種居住權具有人身依附性,限制了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行使權利,因此具有排他性。因此,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使用和租賃公房若幹問題的解答(1996)》,“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結婚5年以上的;離婚後,雙方都可以租住。”的規定。

二是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拆遷安置房,離婚、繼承案件可盡量以調解方式解決。被拆遷房屋為私有房屋,其所有權在結婚登記前由夫妻壹方取得。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被拆遷房屋原所有權人的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之壹,其特點是以實物形式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在產權調換法律關系中,被拆遷人因產權調換而取得新調換房屋的所有權,並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被拆遷人作為對價。

因此,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後取得的,那麽被拆遷安置房屋的所有權,無論夫妻雙方的名字如何,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前取得的,且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也登記在被拆遷房屋原所有權人名下,則被拆遷房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價差價由夫妻雙方以相同財產出資結算,或者以按揭貸款方式結算後,由夫妻雙方以相同財產按月還款的形式償還,房屋所有權是否發生變更?我們認為,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作為原房屋所有權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於這部分投資,房屋所有人應該在離婚時給予對方適當的補償。

三、分段時應註意:

1.房屋所有權人還應當對住宅房屋的裝修等屬於對方的附加部分折價賠償。

2.對另壹方因拆遷安置取得的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夫妻婚前租住公房的,婚後房屋被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壹方名下。差額部分由夫妻雙方出資解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 * *財產,離婚時依法分割。

夫妻壹方婚前租住公房的,婚後房屋被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差額部分由夫妻雙方出資解決,適用拆遷安置房。

如果同時安置其他家庭成員,人均安置標準為15平方米,那麽與夫妻或家庭擁有相同財產的同時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如何保障?

在拆遷安置房所有權人因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下,應當保護夫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 * *和保障持有人的居住權。

拆遷法律關系是基於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對於被拆遷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不屬於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或承租人,無權在產權交易所以自己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在拆遷過程中,根據其戶籍、與被拆遷人的親屬關系以及與被拆遷人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享受政府用於改善原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條件的福利措施和補貼政策。他們的居住權是以拆遷安置協議條款的形式作為被安置人口明確規定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種居住權是人身附合,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在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此具有排他性。

可見* * *和安家人的居住權是以拆遷安置協議為基礎的,是長期有效的。因此,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和居住權應當受到保護。夫妻離婚分割拆遷安置房所有權時,應註意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否則對權利人明顯不公平。為了徹底實現所有權和居住權的統壹,必須解決權利人的住房問題。因此,離婚時,應先補償其他居民,然後才能分割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同理,拆遷安置房所有權因繼承而分割時,也要關註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居住權。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居住權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保證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 * *的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財產。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本市確定的房改危改區域屬於直管公房的,被拆遷人放棄補償。被拆遷房屋的住戶給予當地安置,房屋住戶按照規定的價格購買當地安置房屋。由此可見,被拆遷房屋是出租的公房,公房承租人購買現有房屋後可以成為被拆遷人並直接獲得補償。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於原拆遷房屋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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