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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兩種法律制度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壹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作出統壹而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法發展而來。

第三,法官權力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參照成文法也可以參照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審理案件。

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側重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而不能參與爭議。與此同時,這種對抗式(也稱答辯)程序存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具體法律結論,即判決。

第五,法律分類不同。壹般來說,大陸法系把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沒有。英美法系主要將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同的分類方法在法律的制定上有著根本的區別。

第六,法律術語的差異。在兩大法系的法律術語中,有很多概念是不能壹壹對應的。即使有名詞相同的法律術語,意思也會有很大差異。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學教育、司法人員招聘、司法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擴展數據:

特點:

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中,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既繼承了羅馬法的成文法傳統,又吸收了羅馬法的制度、概念和術語。比如法國民法典是基於法律的階梯,德國民法典是基於理論的集合。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壹般沒有判例法,重要的部門法都是法典化的,以單行法規作為補充,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法規體系。

3.在法官的角色方面,民法要求法官依法辦案,沒有立法權。大陸法系國家立法與司法分工明確,強調成文法的權威,成文法的效力優先於其他法律淵源。而且所有的法律都分為公法和私法,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和明確的概念。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擅自創制法律或違背立法精神。

4.大陸法系壹般采取法院系統雙軌制,重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區分。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由政府考核後任命,嚴格區分實體法和程序法,壹般采用糾問式訴訟。

5.法律推理的形式和方法是采用演繹法。因為司法權受到極大的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議制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用既定的法律來裁判案件。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是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文,並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推斷出必然的結果。

6.法律條文的內容具有壹定的抽象性、概括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比如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對基本概念有嚴格準確的定義,並以這些基本概念為基礎,推導出具體的法律。同時,這部德國民法典采用了適度概括而非列舉的方法,具有壹定的概括性,既避免了條文的重復,又盡量不鉆漏洞。這與英美法系有很大不同——判例法往往龐雜,缺乏系統性。

參考資料:

大陸法系-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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