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履行職責。負有壹定責任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履行職責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造成損害,不構成侵權。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履行職責的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只有從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出發,才能保證是維護公共利益和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如果擁有壹定權力的人沒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應視為濫用權力,不能免責。
(2)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能有效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不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履行職責的人對他人造成壹定的損害。
2.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不法侵害者給予適當的反擊,以消除或減少不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衛是壹種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
(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是正當防衛的前提。
(2)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正在實施侵略。
(3)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消除或者防止不法侵害,目的只有針對加害人才能達到,所以不允許防衛加害人以外的人。如果傷害來自動物,反擊動物也構成正當防衛。
(4)自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自衛僅限於能夠防止傷害。如果超過這個限度,就會對加害人造成過當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為了避免社會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更大損害,對他人或本人造成傷害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存在持續的危險,威脅到自己、他人或公眾的利益。
(2)除采取緊急措施外,沒有其他方法消除危險。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情況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己承擔某種損害結果,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行為的構成要素包括:
(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應以明示的方式表達。被害人同意的表示應當明確表達,不能通過暗示來推斷。
(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反公共利益和法律。
(4)應當在損害發生之前取得受害人的同意。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只是事後免除責任的壹種方式,不同於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壹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等。
6.其他法定豁免。民事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壹些特殊情況可以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擴展數據:
免除侵權民事責任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權民事責任的免除必須是客觀事實。
2.侵權民事責任的免除是針對相對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
3.某些免責總是基於某些歸責原則和責任要素。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