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正常的、必要的檢查?不同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和醫療技術發展水平制定了相應的產前檢查計劃。我國女性孕前檢查計劃為:初次檢查:孕前12周;復習:12周以後每4周壹次,28周以後每2周壹次,36周壹次。檢查中如發現異常,應遵醫囑增加檢查次數,按時進行檢查,以防發生意外。
附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問題2:根據我國勞動法,孕婦孕檢的假期如何計算?根據2012年4月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本條不限制產檢次數,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計入勞動時間。不能算作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
根據02年4月12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本條不限制產檢次數,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計入勞動時間。不能算作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受產假。在規定範圍內,孕婦到醫院做產檢,視為正常出勤。具體規定如下:
懷孕1-6個月期間,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進行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
懷孕第6-7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休假,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問題3:體檢需要寫請假條嗎?1.向雇主請假去做檢查就行了。產假帶薪。
2.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問題4:有人知道每個月有幾天產假嗎?體現在哪壹條規定上?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受產假。在規定範圍內,孕婦到醫院做產檢,視為正常出勤。具體期限和計算方法如下:
懷孕第1-6個月,可以享受每月1天的產假,進行懷孕確認和健康培訓。懷孕第六至第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產假;
懷孕第八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產假;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產假,但其中2天已計入孕前假。
問題5:產檢請假還扣工資嗎?您好,律師對您描述的問題回復如下:
首先妳要確認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事實,比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期間的單據記錄等。
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後,可以針對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要求單位補發工資。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雙倍工資。
第三,協商不成,攜帶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
祝福!
問題6:請假各位,產檢算出勤嗎?我們單位不算,只能自己請假,但是稍微人性化壹點的人會有壹般單位沒有的。
問題7:請問,產前檢查需要請病假嗎?1.直接向雇主請產假做產前檢查就行了。產假帶薪。
2.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領域。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問題8: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是多少天?查獲的假貨
?懷孕第1-6個月期間,可享受1天假期進行懷孕確認、生育指標申請、生產培訓。
?懷孕第六、七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八個月,可以享受2天休假。
?懷孕9個月以上的,可以享受4天休假,但其中2天已經計入孕前假。
我說了,請老師去學生家串門很正常,不能算加班。中學老師晚自習,早操,都是工作性質決定的。壹天內算時間超過國家規定8小時,但不能算加班。
問題9:妳們都請假去做產前檢查嗎?沒有,前三個月有壹天,後面好像每個月都有壹天假。
問題10:為什麽說女職工產假不算病假?據介紹,孕期如何保障勞動權益是很多職場女性關心的問題。根據近期審理的案件,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建議,懷孕女職工的產假不應視為病假,應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
李女士是壹家公司的前臺。懷孕期間,李女士每個月都會請壹兩天假去醫院做常規產前檢查。李女士發現,自從懷孕以來,每月工資已經不到100元。她查看工資條後得知,單位把每月體檢算作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
李女士找公司領導反映後,被告知這是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壹直按照這個標準執行。因此,李女士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法庭法官董表示,為保障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董說,根據該條規定,女職工在產檢期間雖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在產檢期間的工資,不得作為病假、事假或曠工處理。本案中,李女士進行產前檢查是其合法權利,公司應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李女士工資,以彌補相應的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