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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連鎖店是壹個什麽樣的企業?

妳好,連鎖分直營和加盟兩種。直營就是總公司直接投資管理很多小型連鎖企業。企業之間的資本不是相互獨立的,屬於總公司資本,管理相對集中統壹。連鎖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受總部規章制度約束,很多連鎖企業形成壹個大的法律主體;加盟就是個人投資達到壹定規模,與總部簽訂合資合同。雙方只受合資合同的約束。在合同之外,各加盟店享有壹定的經營自主權。首都相互獨立,不屬於總部。形式比較松散,像溫州很多生產打火機、燈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壹般規模都不大。這兩種連鎖企業並非互不相關,且滿足壹定條件。有了總部的特別許可,他們可以從直營轉直營,也可以從加盟轉直營~如果不了解,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紹~ ~ ~ ~挺長的。

壹、連鎖店的基本定義——連鎖店是指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被特許人統壹的經營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因為加盟企業的現有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壹形象、統壹管理的基本特征。經營類似商品和服務的同壹品牌的許多小規模、分散的零售店,在總部的領導下,采取相同的經營方針和壹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標準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的結合。

二、連鎖店的分類——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店(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管理)和加盟連鎖店(通過特許經營形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發、零售等行業,甚至餐飲、服務業也可以采取連鎖經營的策略。

第三,特許連鎖的法律關系分析

特許經營鏈在經營者之間形成了壹定的法律關系,清楚地認識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分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特許連鎖經營在法律上屬於合資經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資分為三種形式:法人合資、合夥合資和合同合資。加盟連鎖屬於什麽樣的合資企業?以下將逐壹分析:

1.特許連鎖不是法人合資企業。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法人型合營企業的各方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壹般應具有法人資格。特許經營鏈中的各方並沒有形成新的經濟實體,而是獨立運作。在現行公司制度下,企業聯營已經成為壹種股權合作關系(即股東關系)而非業務合作。特許連鎖經營顯然不屬於這種合資模式。

2.特許連鎖不是合夥制合資企業。

如果不是法人合資,那是合夥制合資嗎?加盟連鎖需要加盟商給加盟商提供品牌、技術、培訓,有的還提供設備、物料,加盟商在加盟商的指導下經營。有些特許經營合同還約定,加盟商有權參與加盟商的分紅。從這些形式來看,雙方的關系似乎符合“* * *以出資,* * *以管理,公眾* * *承擔風險”的特點。但深入分析,其實並不符合:首先,雙方實際上並沒有相同的出資額。雖然特許人已經向被特許人提供了包括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在內的經營資源,但這些資源的最終所有權仍然屬於特許人,被特許人只是在壹定期限內取得特許經營權,即這些經營資源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其次,雙方都沒有承擔任何風險。有些加盟合同雖然規定了特許人參與分紅,但同樣的特點是特許人對加盟店的債務不承擔額外的責任,這不是* * *承擔風險。

此外,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後,這種合資模式已被納入合夥企業範疇,而非獨立的經營實體。因此,特許連鎖不屬於合夥聯營的形式。

3.特許連鎖是壹種契約式的合資企業。

排除以上兩種合資模式,加盟連鎖的合資模式只能是契約式合資。契約式合資是指各方按照合同提供合作,但各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壹種合資形式。特許連鎖中的加盟商和被加盟商壹般是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被特許人在特許人的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自負盈虧。特許連鎖的這些特點也符合契約式合資的要求。

四、連鎖企業獨立承擔合同責任。

連鎖經營的突出優點是,顧客只要與任何壹家連鎖店簽約,就可以享受所有連鎖店的服務,極大地方便了顧客,促進了連鎖經營的快速發展。但是,如果客戶在簽訂合同後,與連鎖門店在服務期限、服務質量、收費標準、合同解除等方面發生糾紛,即合同糾紛,應該去找誰處理,尤其是與非簽約門店的糾紛?

1.特許人不承擔特許店的合同責任。

雖然所有連鎖店的門面裝修、招牌和標識、員工服裝都是壹致的,但服務標準是壹樣的,會給顧客“壹家人”的感覺。但從法律上講,他們有自己的營業執照,是獨立的經營主體。《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合同獨立經營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特許連鎖經營中,雖然特許人要向被特許人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人的壹種義務而非權利,被特許人的經營自主權仍掌握在被特許人手中,因為被特許人是被特許人的投資者和風險承擔者。雖然特許人和被特許人關系密切,但這只是內部聯系,他們獨立於外部運作。因此,特許人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2.加盟店互不承擔合同責任。

如前所述,每個加盟店都是壹個獨立的經營實體,但基於* * *加入某項業務存在壹定的聯系,體現在為其他連鎖店的客戶提供服務。顧客與連鎖店簽訂合同後,與簽約店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非顧客簽約店與顧客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本案中,非客戶簽約店鋪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是基於特許連鎖協議的約定,是第三人為客戶履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非客戶簽約店作為第三人,對客戶(債權人)不承擔責任,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承擔。

五、連鎖企業按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連鎖經營屬於壹種服務合同關系,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侵犯顧客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於加盟店的這類糾紛,如果顧客選擇依法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是由加盟店獨立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特許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連鎖經營中的侵權行為屬於壹般侵權行為,應當按照過錯原則確定責任。

1.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

對於連鎖經營中與客戶的糾紛,如果客戶選擇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則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無論加盟店是否簽約,只要顧客在門店受到侵害,門店就要承擔責任。另外,如果給客戶造成的損害與加盟規範無關,則完全是因為加盟店的過錯,比如某洗車加盟店不小心弄傷了客戶的車,或者因保管不當而丟失。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應該由加盟店獨立承擔,與特許人無關,因為特許人在這方面沒有過錯。

2.特許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被特許人在按照特許人的操作手冊為顧客服務的過程中造成顧客損害的,說明特許人有過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構成具有同等過錯的* * *侵權行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向特許經營店提供經營手冊,並對其經營方式和服務技術進行指導。在實踐中,特許人經常向被特許人提供設備和材料。這就要求加盟商的管理技術成熟可靠,有能力為加盟商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做不到這壹點,說明特許人在經營中存在過錯;加盟店作為直接為顧客服務的經營者,有保障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侵權事件發生,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他們構成同樣過錯的侵權行為。

此外,加盟商往往被授權使用加盟商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特許經營者有依法監督被特許人服務質量的義務。對特許人質量監管不到位,造成客戶損害的,特許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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