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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和計量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實施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必須遵守本辦法。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依法公布和處理抽查結果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的主要方式之壹。第四條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專項國家監督抽查。

定期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進行壹次,根據產品質量不定期組織專項國家監督抽查。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發布國家監督抽查通報;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有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負責國家監督抽查的抽樣工作;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監督抽查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質量抽查公告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的標題。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受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標準或者企業明示的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應當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的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外,企業明確采用的標準或質量承諾可以作為質量判定的依據。

沒有相應的強制性標準、企業標準和企業明示的質量承諾的,應當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的依據。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樣品由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的樣品數量不得超過合理的檢驗需要。第九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不方便的樣品必須由抽檢企業送樣並送到檢驗機構。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國家監督抽查和拒送或寄送封存樣品。第十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國家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解決。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國家監督抽查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統壹管理和使用。第十壹條凡已實施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不得重復監督抽查。第二章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的確定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將進行修訂和調整。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並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國家監督抽查計劃,並將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分配給有關單位。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後,應當制定抽查計劃。

抽查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抽樣。說明抽樣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以及檢驗樣本和備用樣本的數量。

(2)檢驗依據。檢查依據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3)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與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有關的項目以及主要性能、理化指標等。

(4)判斷規則。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有判斷規則的,原則上按照標準的規定進行判斷。標準中沒有綜合判斷的,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可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並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實施,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在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突出重點,具有壹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各占壹定比例,同時應有壹定數量的跟蹤抽查企業。必要時,可以指定被抽查企業的範圍;

(六)抽查預算。抽查預算按照非營利性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和判定規則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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