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酒類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酒類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發揮咨詢和服務作用。第二章生產管理第五條從事酒類生產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酒類生產許可證。申請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4)生產設備和檢驗檢測設備清單;
(五)生產技術文件和工藝流程圖;
(六)質量管理和責任制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條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對於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省級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告知理由。第七條葡萄酒生產者應當執行《飲料酒標簽標準》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並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以中文標明實際生產者名稱、地址、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號、主要成分名稱和含量。有使用期限的酒類應當標註保質期。第八條合營企業生產或者委托加工同壹品牌的白酒,應當統壹原料配方、生產工藝和產品標準,並在白酒標簽上標明真實產地的名稱和地址。第九條酒精生產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學品制備酒精;
(二)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三)偽造酒類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四)違法使用知名白酒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違法使用與知名白酒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知名白酒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白酒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條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
(三)有熟悉酒類相關知識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從事酒類批發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向經營所在地的市或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供的材料予以公示。第十二條設區的市、自治州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酒類批發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批發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告知理由。
申請進口酒類批發許可,應當向省級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酒類批發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租或出借。第十三條從事酒類零售業務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酒類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