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
2022年2月10,常德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常德市促進文明行為條例》和《常德市養犬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解讀《常德市促進文明行為條例》頒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並就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內容解釋
《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作為壹種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法規,首次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地方性法規,倡導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針對當前社會關註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配備公筷公勺”、“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使用自行車、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租賃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等不文明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常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2021,20265438+2月3日批準)。
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公民日常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文明行為促進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公眾參與,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範與倡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整體推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完善公共基礎設施,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有關單位宣傳文明行為。
第六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參與,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倡導文明行為的活動。
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加強對青少年和兒童文明行為習慣的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倡導文明行為。
第七條鼓勵使用可回收產品,減少壹次性消費品和過度包裝產品的使用,節約資源。
鼓勵選擇綠色低碳的出行方式,如步行、騎自行車和公共交通。
第八條除涉密單位外,中小學、幼兒園、機關、事業單位、銀行、賓館、大型商場、超市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廁所,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向公眾免費開放停車場。
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廁所和停車場的明顯標誌。
第九條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不使用汙言穢語,不喧嘩、打鬧、適度打電話,不使用電子設備;
(2)等待服務時排隊等候;
(3)愛護公共設施,不在公共座椅上踩踏、躺臥;
(四)文明如廁,保持公廁整潔;
(5)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應戴口罩;
(六)組織娛樂、健身、促銷、慶典等活動時,音響設備音量符合標準且不妨礙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七)其他公共場所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第十條鼓勵使用公用筷子和勺子或者實行分餐制。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公用筷子和勺子或者提供分餐服務;男性筷子勺子和個人餐具在外觀和擺放上應該有明顯的區別。
直接接觸食品的餐飲服務人員工作時應戴口罩和手套。
第十壹條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禁煙區、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以及醫院診療區、電梯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該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及時停止在該場所吸煙。
在禁煙場所吸煙應合理避讓他人。
第十二條非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停車讓行。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標誌、標線的道路時,應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
非機動車停放應當規範有序,不占用盲道、騎行車道和綠化帶,不影響行人正常通行。
行人過路口、過馬路或者過往車輛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不得有嬉鬧、瀏覽手持電子設備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使用* * *享受自行車、* *享受轎車等公共租賃車輛,應當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 * *尊享自行車、* *尊享汽車等公共* * *租賃車輛經營者應當及時檢測、維護車輛,清理違規停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
第十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記錄見義勇為、誌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備案的標準和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錄用、職務晉升和待遇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鼓勵其他用人單位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招聘、職務晉升和待遇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和救助制度,對在文明行為宣傳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生活困難的先進人物給予救助。
第十六條窗口單位服務規範、行業協會章程、商會章程、業主管理規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應當包含文明行為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壹)養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等社會福利設施;
(二)盲道、坡道、電梯、扶手等無障礙設施;
(三)電動汽車和新能源汽車充電專用場所和設施;
(四)道路、橋梁、立交橋、地下通道、綠色照明、停車場、非機動車停車區、公共廁所、垃圾分類箱等市政公用設施;
(五)機場、車站、碼頭、政府大廳、醫院、商場、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配備母嬰室和無障礙廁位等便民設施;
(六)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客運集散地設置巡遊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站,劃定排隊區域;
(七)居民區、街道、建築物、門牌等地名識別設施;
(八)公共廁所、應急避難場所、禁止吸煙等標誌設施、公益廣告牌、宣傳欄、文明行為標誌等宣傳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宣傳相關的安全設施。
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管理,確保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負責促進文明行為管理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忽視相關設施、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導致供應嚴重不足、設施嚴重殘疾或者功能喪失的;
(二)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三)在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宣傳文明行為明顯不力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配備公用筷子、勺子,或者違反第三款規定,直接接觸食品的餐飲服務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口罩、手套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體餐飲服務經營者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餐飲服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由衛生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使用* * *自行車、* * *汽車等公共租賃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元罰款。* * *享受自行車、* *享受汽車等公共* * *租賃車輛經營者未按規定檢測、維護、清理車輛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違法行為人的意願,安排其參加相關社會服務;已經完成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常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柳葉湖旅遊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和桃花源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法律依據
《常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