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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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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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10-
傳真:010-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為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壹致,訂立本合同。
遵守它。
第壹條乙方的服務範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是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意見或出具律師意見;
2.協助起草、制定、審核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甲方要求,參與協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接受法律文書;
5.應甲方要求,對甲方已經面臨、面臨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參與非訴訟協商、協調和調解;
6.應甲方要求,教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制和共有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政、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仲裁的法律程序的專項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兼並、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壹名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協助完成上述法律事務,但乙方更換壹名律師作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須經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第壹條第壹款所列的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根據其依法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師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資料後,應及時完成委托事項,並應甲方要求告知工作進展;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員工的意見;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律師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動中擔任與甲方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對方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除法律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應對甲方的業務進行單獨歸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並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全面、客觀、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相關的各種信息、文件和資料;
2.甲方應對乙方律師處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
4.甲方應指定聯系人作為常年法律顧問,負責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變更聯系人時,應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定。甲方基於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和方案而作出的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並非因乙方律師的失職如適用法律不當而造成,應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在每個合同年度為甲方工作小時。甲方委托事務不足小時的,視為乙方律師已完成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務超過小時,超出部分按每小時人民幣元收取。
乙方的法律顧問費為人民幣。本合同生效後日內,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年月日前支付人民幣元。
乙方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第壹條第三款所列項目代理事務或專項咨詢事務的,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雙方另行簽訂代理合同,乙方應支付優惠費用。
本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後,雙方應書面確認並結清相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因辦理甲方委托事項而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北京以外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
3.征得甲方同意後發生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終止
經甲乙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更換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由於乙方律師的延誤、失職或錯誤而使甲方遭受損失;
3.違反第二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壹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項違反法律或律師執業準則;
2.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況,妨礙乙方律師提供有效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仍未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工作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第壹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法律顧問費。
如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失誤而遭受損失,或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壹,乙方應通過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法律顧問費或工作費用,或無故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顧問費、未支付的工作費用及延期利息。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管轄。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有權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兩份,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雙方各執壹份,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期限
這份合同的期限是年。
合同期滿前天內,甲乙雙方應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本合同期滿後,如甲方指派的法律顧問工作繼續進行,甲方應按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的小時費標準和實際延長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壹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送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和資料,均應按扉頁所列的地址和傳真發送。如果任何壹方移動或更改其電話號碼,應書面通知另壹方。
通過傳真發送的,傳真發出時視為送達;郵寄的,掛號或者郵寄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北京。
法律事務所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