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受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委托,建立並管理全市統壹的集中采購平臺。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並維護統壹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立統壹規範的政府集中采購服務場所,制定統壹的政府采購操作流程和統壹的政府采購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購數據信息查詢、項目咨詢等服務。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壹般貨物、工程、服務和其他實行預選采購制度的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目錄的制定應遵循立足實際需要、逐步擴大範圍的原則。第四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制定政府采購標準,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等項目的配置標準和采購項目的技術規範。政府采購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采購人不得超標準或超範圍采購。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采購人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可以通過預留采購份額、評標加分、扣減評標價、提供履約擔保等方式予以支持。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第六條市、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監察、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參加的采購工作聯席會議,通報政府采購工作情況,研究重大問題,處理重大爭議。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政府集中采購合作機制和信息交流平臺,定期通報相關信息,研究采購政策。
前款所稱重大爭議,是指對采購文件的重大異議、對招標選擇的重大爭議以及其他復雜的投訴和糾紛。第七條政府采購參與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業組織。自律性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維護采購行業和采購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學術研究、業務交流和咨詢服務,並接受市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二章政府采購的參與者第八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政府采購的第壹責任人。
采購人應當指定專門的采購人員,協助政府采購第壹責任人組織本單位政府采購事務和實施本單位自行采購,提出政府采購決策建議,負責本單位采購項目的申報審查、內部控制、備案受理、采購監督等事項。第九條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參與制定本級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采購並參與驗收。
(三)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保密、應急和重大采購項目的采購並參與驗收。
(四)對已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的采購項目進行效益評估。
(五)對評標專家的評標過程和質量進行跟蹤管理。
(六)受理和協調有關政府采購項目的詢問和問題的解答,協助處理投訴。
(七)參與並配合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和管理政府集中采購平臺、供應商數據庫和政府采購數據庫、招標信息庫等。
(八)法律、法規和區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受區主管部門委托,對政府采購項目合同進行備案,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管理。
各新區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責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第十條《采購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經市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組織能力的采購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自行組織采購的專門機構。
(二)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招標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
(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采購人員。
(五)擬采購的項目為專業性強、科技含量高的專用設備和服務,且年采購金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六)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條件。
自行組織的采購項目應當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平臺,按照采購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政府采購操作流程實施。
主管部門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采購人采購的項目,應采用快速通道,實行後評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