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尚軍疏》中的“多法”思想,把握中國多法思想發展的歷史邏輯,(讀書筆記)挖掘中國多法思想的深層土壤,尋求多法的內在規律,並從中汲取營養,以推動中國當代的立法建設。
秦孝公繼位後,在與大臣們討論改革的過程中,首先提出了改革和多禮的目的和顧慮。《耿法篇》說:“戴笠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錯法知主,臣之行也。今欲變法治國,更禮教於民,恐天下議論我。”這裏說的是,建國的基本條件是治理國家,教育人民,變法是建國的根本途徑。政治改革就是要改變舊的法律,制定符合時代要求的新的法律體系。更多的禮是改變舊的禮教,使之適合國王“使民”的要求。改革多禮的本質是“順應時代,依法為民”,以達到國家富強,人民受益的最終目的。
秦孝公擔心人們會對政治改革更加客氣,所以他對是否實行政治改革猶豫不決。商鞅勸道:“懷疑是徒勞的,懷疑是徒勞的,妳立誌改革,幾乎無視世人的議論”;“佛法,所以愛民;禮,所以也是事。是聖人可以強國,是違法;若能造福於民,不要因循其禮。”在商鞅看來,沒有決定的討論,沒有行動的決定,最終將壹事無成。只要改革是為了國家的富強,多壹些禮讓可以造福於民,就應該主動去實施改革,多壹些禮讓。猶豫和仿徨只能錯失良機。商鞅也認為,治國方略的規劃壹定不是聖賢和聰明人做的,改革更是禮尚往來,離不開有遠見卓識的人。商鞅引用了這樣壹句話:“愚者比成功者更黑暗,但知者在萌芽。人不能以考慮開始,但可以以快樂成功”;“知者實踐,愚者統治;聖賢多禮,無良者拘。彬彬有禮的人,缺乏言行;制定法律的人,缺點和改變。妳是毫無疑問的。”商鞅主張變法要更有禮貌,即變法者要聖賢、賢王。君王應該順應歷史潮流,堅決改革法律,更加文明禮貌,同時教育人民守法守禮。
在傳統中國,法律和禮儀都是強制性的行為準則。法律是治國的規範,禮儀是奴役人民的規則,實際上起著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照顧人民,禮儀制度的重要功能是方便事情。只要能使國家富強,造福人民,就沒必要遵循舊的法度,也沒必要遵循過去的禮儀。從本質上講,政改多禮可以歸結為多禮,但就多禮而言,多禮當然要考慮到人民的意願。這種法律與道德相結合,為人民服務,關愛人民的傳統,體現了“依法治國”的統壹法律理念。這壹理念初步揭示了變法與治國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為中國變法思想的產生、演變和發展奠定了深厚的土壤,是商鞅變法更禮思想的“亮點”。
與秦孝公、商鞅等主張改革禮法的人直接對立的甘龍,堅持沿襲秦國的舊禮制:“聖人教民不易,而知之者,能治而不換法。為人民教書的人,不勞而獲;法治,官學,民安。今如變法,不循秦國之事業,多以禮教民,恐天下君議。”在甘龍看來,聖賢和明君不應該改革,更應該禮讓,因為按照舊律例治國,按照先秦民風教化百姓,很容易使官員習以為常,使百姓安寧。如果改革再客氣壹點,他們會害怕來自世界各地的批評。杜摯也從功利的角度反對變法和禮:“再有利可圖,法不改,用之不易。聽說古法沒毛病,我就跟著五害。”在杜摯看來,如果人民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滿足,就不應該改變舊法,在沒有足夠效果的情況下,就不應該改變禮儀制度。這種思想在壹定程度上揭示了改革更有禮貌,不能獨斷專行。法律的特點不是求變,而是求適用和穩定。只要它還能對社會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就必須保持。
商鞅駁斥了杜摯的觀點,提出了“三代為王以異禮,五霸為霸以異法”的改革理由,揭示了法律與社會發展關系的內在規律。他指出:“前世不同宗教,古法是什麽?皇帝不重修舊好,憑什麽跟著?付逸,神農,教而不罰;帝、堯、舜,懲而不怒;文與武,各自當時立法,禮因事制。禮法要時時定,條條框框要適當,甲胄器械要各得其所。如果世界不壹樣,那麽國家不壹定要古老。吳王唐,不從古;陰夏滅,禮死不易。但不必反古,循禮而行也。”在商鞅看來,前幾代人的法度和教育都不壹樣,沒辦法效仿。皇帝的儀式沒有重復,也無法遵循。在古代,各代人都適應時代的需要,根據社會客觀條件創造新的律例,制定禮制。治國無定法。只要有利於國家的鞏固和發展,就不必效法古代。商湯、周不遵古法而興,殷周、不改舊禮制而亡。反對古制不壹定能被批判,沿襲舊禮不值得贊美。秦孝公最終被商鞅的“變法”思想所說服,頒布“墾草”法開墾荒地,開始了他的改革禮治政策。
在秦孝公和商鞅以改革和禮法為核心的治國思想體系中,維護君主的權威是目的,重視改革和禮法是工具,重視民意是“為”民服務的手段,這從根本上來說是落後的、不科學的。但是,如果探究這種順應時勢、改革法律、關註民眾對國家富強的願望的理念和思想的當代意義,對於中國完善修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啟示:現代國家的建設和治理不僅需要維護法制的權威,而且需要及時修改法律, 而法律的修改必須制度化,符合國情民意,最終達到法律與民意的和諧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