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促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法規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具體包括總則、規劃與基礎設施建設、航運服務體系、航運科技創新和航空公司經營環境建設。
(壹)關於總體目標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是國家戰略。《規定》以國發〔2009〕19號文件規定的階段性總體目標為基礎,兼顧長遠發展需要。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明確:“根據國家部署,本市將推進上海國際航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完善、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的城市。
(二)關於推進機制的建設
為了協調全市各方面,形成推進建設工作的合力,條例作了三個層次的規定:
壹是明確市政府在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建立本市與國家部委和其他省市的合作協調機制;
二是明確成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
三是明確了市政府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的合作機制。
(3)支持航運發展的政策
為加大對航運中心建設的支持力度,吸引各類航運要素向上海集聚,條例提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航運樞紐港建設,促進航運功能機構集聚。同時,建立航運機構設立和發展支持體系,明確航運相關企事業單位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市、區縣政府可給予資金補助。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對為航運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⑷海洋運輸領域的創新措施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設立,為加快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了重大機遇。為了促進基於自由貿易區的航運制度創新,《條例》做出了三項規定:
壹是推動各種公交設施建設,促進公交事業整體發展;
二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展沿海捎帶業務;
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立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五)關於郵輪產業的發展
為進壹步規範和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了五項措施:
壹是制定上海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相應的促進措施和配套政策;
二是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加快在郵輪旅遊發展試驗區復制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
三是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規範門票銷售、合同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環節;
四是推動郵輪口岸實施特定期限內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出入境便利的免稅購物店,促進郵輪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發展郵輪相關服務貿易;
五是鼓勵國內外郵輪公司在本市註冊設立經營機構,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6)關於國際航空樞紐的建設
為將上海建設成為功能完善、輻射全球的大型國際航空樞紐,條例對航線網絡、貨運物流、通用航空、機場服務等進行了全面規範。其中,《規定》對航線網絡的核心要素做出了兩項規定:
壹是支持主要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建設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絡;
二是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優化調整本市空域結構,提高樞紐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權和增加航班時刻資源,提高航線網絡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
(七)關於航運科技創新。
科技創新是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航運科技創新發展,《條例》提出了六點要求:
壹是支持建設高水平的航運科技研發平臺,通過產學研協同創新提升航運科技水平;
二是安排資金支持和獎勵船舶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的研發;
三是支持各類航運科技創新在本市率先推廣實施;
四是支持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高端裝備制造等新興相關產業發展;
五是鼓勵航運相關企業逐步推進信息化與生產、服務、管理的融合,構建智慧航運服務體系;
第六,鼓勵航運企業加強節能環保,推動綠色發展。
(八)關於航空承運人環境。
為進壹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措施:
壹是建立並公布航運管理權責清單;
二是支持國家駐滬機構在上海口岸實施監管制度創新;
三是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臺;
四是完善培養和引進優秀航運人才的政策;
第五,完善航運法律服務體系;
第六,加強航運文化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