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簽執行和解協議。人體受到損傷時,公安機關會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完了,希望事情好辦。簽署和解協議。以下為大家分享。千萬不要簽執行和解協議。
千萬不要簽執行和解協議1。第壹,強制執行壹般不需要和解吧?
強制執行是否應當和解,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訂立執行和解協議,確定債務履行的數額和期限,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被執行人不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執行申請人有權請求法院依據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強制執行。對賬只能在實施前和實施過程中進行,實施後不能進行對賬。
執行中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恢復執行。
2.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壹)法院執行程序
1,應用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承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法院裁定出來後,被執行人不按裁定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強制執行程序。壹般法院的執行方式有凍結被執行人存款、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收入、變賣、扣押被執行人財產等。
千萬不要簽執行和解協議。1.執行內和解,不執行外和解。
妳什麽意思?即雙方不得私下簽訂和解協議。
有壹個經典案例,大致情況是這樣的:
夫妻二人同時申請了壹家公司的執行。期間男方患病成植物人,女方繼續申請執行。經協商,女方與被執行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公司按和解協議完成履行。
此時夫妻二人的女兒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請繼續執行公司,法院同意繼續執行。公司不會接受的。妳媽媽和我已經簽署了和解協議,壹切都完成了。為什麽還想落實我?該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該公司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支持該公司。女兒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支持了女兒的上訴。
這是什麽意思?說明雙方達成的私下和解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再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達成和解協議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二)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根據上述規律,可以歸納為三項:
1,和解協議的執行必須是自願的。
2.和解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執行。
3.穿過法庭。
4.執行人會在筆錄中記錄和解協議的內容。
二、防止和不了解情況:
1.要防止執行法官為了結案,避免案件超過期限,盡最大努力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審查和解協議能否執行,造成混亂。
還有很多強行和解的案例。
執行和解不同於法院調解。
和解是雙方自願協商達成的協議,沒有任何第三方的參與。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壹種懲戒行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應該允許。
法院調解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動員雙方當事人協商。為了解決他們的糾紛,法院不得主持調解。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和執行和解協議的過程中,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核實雙方當事人是否真的願意達成和解協議及其內容。
2、防止被執行人的拖延戰術。
在執行過程中,壹些被執行人往往不真正與申請人協商,主動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以達成和解協議為名,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因此,達成和解協議時,被執行人不應將案件束之高閣。
申請人不能坐以待斃,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被執行人的良心發現和自願履行上。
要時刻關註被執行人的動態和消息。壹旦發現被執行人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要及時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三,因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會增加其他訴訟成本。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怎麽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執行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和解協議的訴訟。
1.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2.分開起訴
麻煩?很麻煩。
風險在哪裏?
如果在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後,法院撤銷之前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被執行人在此期間轉移財產,恢復執行後將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法院幹脆拒絕恢復執行程序,對申請人將極為被動和不利。
如果雙方對和解協議的執行含糊不清,就不得不走另壹條訴訟途徑解決糾紛,這無疑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訟和折騰。
所以簽署和執行和解協議壹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如果非要簽,那麽和解協議執行中的所有事項都要約定清楚,避免壹些可能的風險。
案件的執行比訴訟復雜得多。並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樣,把案子交給法院,什麽都不管,等著拿錢。它是不可預測的,突發情況隨時可能發生,沒有絲毫放松的余地。往往比訴訟案件要耗費更多的精力和精力。
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小傷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
不是說千萬不要簽和解協議,而是在事故賠償不明確的情況下,比如涉及人身傷害的案件,就不要簽和解協議。大部分受害者都想快點拿到錢,沒有長遠,只在乎眼前利益,很容易出事。雖然有些案件可以用錢簡單快捷的解決,但是只有事故賠償是明確的。
如果涉及人身傷害,病情壹目了然,後續還可能有新的傷害,無法向肇事者索賠。輕傷和解之所以不能是刑事和解,可能是因為當事人有五年以內的故意犯罪史,也就是有犯罪記錄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輕傷達成和解後可以反悔嗎?
輕傷可以判故意傷害罪,既可以調解,也可以拘役,故意傷害罪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院不提起公訴的,是自訴案件。
現在已經進行了調解,簽訂了協議,如果簽訂的協議明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必要,檢察院壹般不會單獨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