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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性:
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屬的委托,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其無罪、減輕其罪行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集中在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只就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論和辯護,無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材料,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都只圍繞刑事實體法律進行。關於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並沒有明確、充分的肯定。所謂程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程序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要求補充或者重新啟動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序,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13)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程序性辯護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基本上是壹種無效的辯護方式。比如對於非法證據,僅限於非法言詞證據(如刑訊逼供),但對於非法言詞證據的辯護作用也很小。對於被告人在法庭上被刑訊逼供所作的供述,人民法院往往采用偵查機關出具的證據(即公安機關書寫蓋章證明其在偵查活動中沒有刑訊逼供),因被告人沒有證據證明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行為而認為言詞證據有效。這就和張三向李四借錢,張三自己的文字證明他沒有向李四借錢壹樣荒謬。不包括非法物證,使得非法取證的程序性抗辯幾乎沒有意義。這應當引起立法和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重視。今後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應當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性辯護責任。除了辯護律師負有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外,有學者認為,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還負有壹般責任,即辯護律師協助刑事司法的責任,包括防止和揭露刑事司法中的錯誤、促進遵守法律制度、幫助維護個人權利和合法權益、提示犯罪的根源和條件、促進司法教育和感性的實現等。辯護律師支付的壹般責任,要求辯護律師不得幹預刑事司法的正常進行。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辯護律師能否從不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場出發,采取積極行動幫助司法機關發現真實的實體。按照辯護律師的壹般職責,似乎應該正面回答。但這樣做其實和辯護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和協助刑事司法的壹般責任是有關系的。因此,鑒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我們不能過分強調辯護律師作為刑事司法輔助人的責任,而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辯護律師的直接責任,只能是幫助司法機關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真相,沒有幫助司法機關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真相、查明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真相的義務。(14)考慮到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全面規定辯護律師的責任,且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面臨諸多困難和障礙,立法機關有必要明確規定辯護律師的性質、地位和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以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使辯護律師更好地履行辯護職責,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