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建設和交付的管理。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的銷售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商品房管理工作。第二章商品房的建設和交付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開發資質,遵守法定開發建設程序,執行工程建設標準,按時交付合格的商品房。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商品房,應當擁有不低於項目總投資30%的項目資本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商品房建設投資計劃時,應當提供商品房項目資本金證明。商品房建設投資計劃經批準後,該資金應當用於該商品房項目的開發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商品房項目的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商品房開發建設應當分期驗收。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各階段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或階段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壹階段施工和進行竣工驗收。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第九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及時交付驗收。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自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合格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證明。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壹條申請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許可,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竣工驗收報告;
(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等配套證明;
(四)非經營性公共建築的證明文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住宅商品房準運證。
住宅商品房交付許可證由建設單位簽發。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住宅商品房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準予交付,並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商品房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和保修單位。
商品房使用說明書應當對商品房的承重結構、管道部位、不可拆除部位、承重荷載以及其他使用註意事項進行說明。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規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商品房保修期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人交付商品房之日起計算。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申請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
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後十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購房人應當自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給予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第三章商品房買賣和合同第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條例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完成所有權初始登記並取得交付許可的商品房銷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支付房款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在建商品房預先銷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房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