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新的專門法律制度來保護集成電路是必然的選擇。
通過專門立法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具有明顯的優勢。這種特殊的保護制度可以結合專利法保護和著作權法保護的優點,可以彌補專利法保護和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
這壹做法得到了越來越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認可,在這壹領域也有了不斷的立法實踐,相應的國際條約體系也逐漸形成。
美國是世界上第壹個通過立法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國家。
美國1984,165438年10月8日實施的《半導體芯片保護法》雖然在形式上是美國法典第17篇著作權法的最後壹章,但實際上是壹個獨立的體系,不屬於著作權法體系。
這部法律保護布圖設計專有權,借鑒了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保護條件和方法。
在歐盟,1986+16年2月6日通過的《關於半導體產品布圖設計法律保護的理事會指令》要求各成員國自行決定采取適當的立法形式,加強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法律保護。
在歐盟內部,瑞典、英國、荷蘭、德國、法國、丹麥、西班牙、奧地利、盧森堡、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時等國家都制定了保護集成電路的專門法律法規。
在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國際條約中,影響最大的是1989年在華盛頓締結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簡稱《華盛頓條約》)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
《華盛頓條約》是集成電路領域第壹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它的締結標誌著布圖設計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形成。
由於該條約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不符合美國等發達國家提高保護水平的要求,因此被美國等國* * *至今未生效。
但《華盛頓條約》設計的權利體系為各國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保護奠定了基礎,其大部分條款也被後來的《Trips協定》所吸收。
與華盛頓條約相比,Trips做出了三大修改:延長保護期、擴大保護範圍、對善意侵權進行更嚴格的限制。
該協議充分體現了發達國家加強集成電路保護水平的要求,大大提高了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
中國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立法起步較晚,但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根據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定並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基本建立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的法律體系。
2001年4月2日,國務院頒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自2001年4月2日起施行。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關於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的行政法規。該條例借鑒了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初步構建了較為完善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框架。
此後,配套法規逐步完善。
2001 10 1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正式生效。
2001 165438+10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強制措施》正式生效。
為正確指導審理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有關的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0月30日發布了《關於審理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有關案件的通知》+0 65438,對案件和管轄法院作出了周密安排。
總的來說,中國在較短的時間內初步建立了壹套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法律體系,為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了較為完整的制度保障,全面履行了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承諾和義務。
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壹般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二者在權利主體和客體、保護要求、保護方式和保護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集成電路專門立法的出現,使得兩者有機結合;並且開辟了版權與工業產權的過渡地帶,進而形成了壹個新的領域,即工業版權。
工業版權逐漸模糊了工業產權與版權完全分離的界限,賦予了傳統版權工業應用的現實意義,這無疑促進了知識產權的整體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