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潮州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潮州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和弘揚革命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包括認定、保護、管理、修復、傳承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改革開放以來,在傳播馬克思主義、團結中國* *生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活動中形成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舊址、遺址、遺跡、建築物、紀念設施和可移動物體,以及新中國成立後與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改革開放有關的紀念設施。包括:

(壹)重要機構、重要事件、重要戰役遺址的舊址;

(二)重要領導人的故居、故居、活動場所、紀念設施和遺跡;

(三)革命烈士事跡發生地、烈士紀念設施或者公墓,包括新中國成立後修建的各種紀念館、展覽館、紀念園、紀念碑、紀念亭、烈士陵園以及其他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有關的紀念設施;

(四)反映革命歷史和精神的重要文獻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可移動實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和利用的其他紅色文化資源。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屬地管理、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黨史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文物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檔案、地方誌等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黨史主管部門,及時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調查、認定、記錄和歸檔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紅色文化資源,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或者非法利用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表彰、技術支持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保護和利用紅色文化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提供評估、咨詢、論證和指導。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門負責。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制度,實行保護名錄管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研究。

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文化資源的名稱、類別、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還應當包含地理坐標、界址地形圖、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等信息。第十壹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被確定為珍貴文物、被確認為歷史建築、被批準公布為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文化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

除第壹款規定的紅色文化資源外,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需要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資源,按照下列程序申報認定:

(壹)當地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退役軍人部門、黨史部門調查研究後擬定保護名錄建議名單;

(二)保護名錄建議名單應當征求紅色文化資源所有者、使用者、實際管理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意見,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示不少於30日;

(三)保護名錄建議名單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由縣(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進行論證和評審;

(四)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後,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符合申報國家、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文化資源,按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並公布於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資源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告知紅色文化資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實際管理者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需要調整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的,按上述規定程序辦理。

  • 上一篇:財務人員如何參與合同評審,從哪些方面參與?
  • 下一篇:抽象藝術的具體描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