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補償項目如下
1.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費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必須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的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往其他醫院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以正式票據為準:相關單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頻率壹致。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出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7 .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從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是,如果受害人超過60歲,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關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並根據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為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超過6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對被害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有其他被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賠償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部分。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10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被贍養人生活費的有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確定。
12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和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和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壹次性支付。
賠償權利人就超過固定護理期、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繼續支付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置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關費用。
賠償義務人請求定期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殘疾輔助器具的,應當提供相關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決定以定期支付的形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定期給付的時間、方式和給付標準。執行期間,如相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支付金額應相應調整。
定期支付應根據補償義務人的實際壽命支付,不受本解釋中補償期限的限制。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是根據上壹年度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有關數據確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範圍的標準和計算公式
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期限。
殘疾輔助器具=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被贍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支出×贍養年限。
住院夥食補助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醫藥費補償=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誤工費=誤工費收入(日/月/年)×誤工費。
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級護理服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上壹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此外還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車輛停駛損失、精神損失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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