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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的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指行為人對被保險車輛造成的受害人和保險公司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標準,包括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我國各省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不壹樣,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1)交通事故壹般賠償標準

1,醫療費補償標準。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在人身受到傷害後,為進行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誤工費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在受傷至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的計算方法根據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3.護理費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受到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用補償金額=同級護理服務報酬×護理期。

4.交通費用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往其他醫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交車。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要說明使用的合理性。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夥食的費用。

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住院夥食補助是給“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筆賠償費用。

6.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營養費用是指機體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但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1,傷殘賠償金的補償標準

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從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傷殘賠償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壹個很明確的問題。傷殘賠償的性質是指對因傷殘導致收入減少或喪失生活來源的財產損害的賠償。

(2)確定殘疾程度的標準。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2、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傷殘受害者為補償其受傷的身體器官功能,協助其生活自理或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是壹項指導原則,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這壹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準備好的輔助用具要拒絕豪華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質。

(2)是“適用”,適用有兩個檢驗標準:

A.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B.滿足“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確定編制機構?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骨科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人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工作。實踐中,法院壹般應根據民政部門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賠償權利人超過輔助器具固定繳費年限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5-10年。

3.被贍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也體現了補償與損害的壹致性。同時,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為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減1周歲;75周歲以上的算5年。這也不同於“未成年人按16周歲計算,50周歲以下每增加壹年減壹年,50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4.康復費、護理費和其他費用

康復費用要有相關證據,比如醫藥費單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遞增年齡);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3.被贍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

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基礎的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了補償與損害的壹致性。同時,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為18周歲,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減1周歲;75周歲以上的算5年。這也不同於“未成年人按16周歲計算,50周歲以下每增加壹年減壹年,50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的規定。

4.喪葬費補償標準

喪葬費按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二十壹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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