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高法院有權撤銷訴訟費。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據實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按付。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二、撤銷權的法律特征
(1)可撤銷合同是指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不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但這種不壹致體現在它意味著不真實。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對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並不直接否定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變更或撤銷的權利,因為它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而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這不僅體現了公平交易的法律要求,也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2)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才無效。可撤銷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自始無效只是因為有可撤銷的原因。撤銷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變更合同部分條款的,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因素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這不同於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從壹開始就肯定是無效的,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也不同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還不確定,需要業主追認後才能生效。可撤銷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無效只是因為撤銷權人行使了撤銷權。
(三)合同的撤銷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當事人意思不真實的問題,而他人很難知道當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實,即使他人知道,當事人也自願承擔行為後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沒有必要幹涉。因此,法院采取不予理會的態度:當事人不主張撤銷的,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要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合同,不得解除合同。這是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另壹個區別。由於無效合同的內容違法,其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介入,宣布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同於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於第三人。
通過回答最高法院撤銷權的訴訟費如何收取的問題,相信妳在這方面有了新的認識和新的理解。實踐中,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費用應當按照《訴訟費支付辦法》中的其他非財產案件處理。如果還需要咨詢律師,請咨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