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基本事實
原告:劉。被告:李。劉(男)和李(女)原是夫妻。婚後,劉某的母親因生活瑣事經常對李某進行辱罵、虐待,導致劉某與李某經常發生爭吵。劉某甚至對李某拳打腳踢,夫妻矛盾加深。2007年2月,李某與劉某母親發生爭吵後,將家人帶回家中理論,劉某為此再次毆打李某。此後,劉某對李某長期辱罵或不理睬,甚至多次將其趕出家門。
2007年,劉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重慶市南岸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李某認為雙方感情較深,夫妻矛盾源於劉某母親對其生活的幹預,故不同意離婚。2008年,劉向重慶市渝中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李仍然認為兩人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因婆媳關系,劉某長期辱罵李某,甚至將其趕出家門。畢業後,劉博士被評為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結婚後,李生兒育女,照顧家庭,失去了深造的機會。他們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差距加大,所以不同意離婚。
2009年,劉再次上訴至重慶市渝中區法院。李某認為自己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犧牲,劉某以離婚為目的將其暴力趕出家門,致使李某因抑郁、焦慮等原因多年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故堅持不同意離婚。
試驗結果
劉與李離婚糾紛壹案歷經三次訴訟。2007年,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屬於家庭糾紛,夫妻雙方都有過錯,因為雙方在處理這些矛盾時不夠冷靜,采取了過激行為。現李某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通過共同努力妥善解決夫妻矛盾,故法院駁回劉某的離婚請求。
2008年,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認為,劉某長期忽視、不讓李某回家的行為,已摧毀了李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故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並設定溝通交流期限為7天。因李堅決不同意離婚,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法院再次駁回劉的離婚請求。
2009年,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雖不同意離婚,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離婚。根據在財產分配中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婦女獲得60%的財產。壹審判決已經生效。
對此案有何評論
這種情況在涉及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很典型。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會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來,人民法院逐漸認識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具有不同於普通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其處理方式也應有所不同。
第壹,通過?權力,控制?識別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與傳統意義上的身體暴力相比,精神暴力不容易認定。這種暴力通過侮辱、虐待、無視、拒絕治療、拒絕離婚、嚴格控制夫妻財產和家庭收支等方式對被害人進行精神折磨,摧毀被害人的自尊、自信和自我價值感,使被害人感到屈辱、恐懼和無價值,從而達到控制被害人的目的。雖然家庭暴力的表面原因可能是嫉妒、缺乏自信和安全感、以自我為中心、習得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利和控制。施暴者具有通過暴力實現控制的主觀故意,且大多數家暴行為具有周期性,對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導致受害方因恐懼而屈從於施暴者的意願。所以,無論是不讓妳離開他,還是強迫妳離開他,目的都是為了控制。
在這種情況下,李無法忍受劉某母親的質問、辱罵和謾罵,兩人經常發生爭吵和輕微推搡。隨後劉加入到李與母親緊張的關系中,暴力事件後兩人關系急劇惡化。隨著暴力的反復循環,李選擇向家人求助,但結果夫妻間的暴力升級,隨之而來的是長期的冷落,甚至將他趕出家門。從家庭暴力的發生發展分析,隨著劉事業的順利發展,兩性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的差距加大,劉的精神控制欲和李的無價值感同時增強,促使劉逐漸完全控制了李在婚姻中的角色。劉對李越冷漠,李就越想通過維持婚姻來保護自己和孩子不受傷害。李某不同意離婚,劉某控制欲越來越受挫,致使李某遭受更多的侮辱和冷漠。顯然,雙方的矛盾並不是第壹次訴訟中定性的家庭糾紛。劉在行為過程中的控制目的,以及李由此產生的依賴和恐懼,都屬於精神暴力的範疇。受害者與法院對家暴的誤解導致其生活中精神暴力的延續和加重。
第二,離婚多分財產確實能保護受害者。
從性別角度分析家庭暴力發生、發展和蔓延的原因,筆者發現,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兩性之間存在著權利失衡和談判能力的差距。調解離婚不能保護受害人的財產權,調解和解不能防止家暴的再次發生。因此,不利於人民法院對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分配公平正義,往往難以結案。
(壹)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應當離婚。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陳敏副研究員指出,民事案件適用調解應滿足三個前提條件:壹是平等主體之間對部分或部分未來事務達成的協議;第二,糾紛的發生,雙方都有責任;第三,雙方都有放棄的權利,他們的妥協壹般都能達成壹致。家暴不是家庭糾紛,不完全滿足上述前提條件:壹是受害人被施暴者控制,難以主張權利;第二,即使受害人在婚姻中有過錯,也不應該被毆打,所以對暴力的發生沒有過錯責任;第三,家暴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這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放棄的。
通過本案的三次訴訟可以發現,劉某及其母親長期對李某的侮辱、忽視甚至拒絕讓其回家,給李某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和抑郁情緒。然而,基於對婚姻關系中兩性差異的考慮,李學會了無奈,不願離婚,甚至忍辱與妥協繼續維持婚姻。這既是家暴增加自己的依賴感和無價值感的表現,也是受害者保護自己和孩子免受傷害的最無奈的方式,而不是夫妻關系尚未破裂的外在表象。
法院駁回離婚的判決不僅沒有改善劉與李的婚姻關系,也沒有保護李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損害,反而使他陷入了更加冷漠的婚姻生活。正是由於法院不允許離婚,劉未能達到控制的目的,李也逐漸依賴於離婚不準反判的判決,導致雙方同時遭受精神暴力。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中,法院應當采取保留和中立的態度。通過控制調解過程,旨在減少加害人對被害人的不當影響,調整雙方不平等的權利結構,提高被害人的維權能力。如果發現有家暴的夫妻關系不可調和,不應長期優柔寡斷或引導當事人繼續做出妥協以維持婚姻,應盡早判決離婚,幫助受害者徹底擺脫家暴。
(二)在財產分割中保護受害方的利益
根據離婚女性的貧困理論,傳統?男人當家,女人當家?性別角色導致的家庭分工給男性帶來相應的職業發展、能力成長和社會地位提升。同時,女性在家務上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極大地限制了她的社交發展。壹旦離婚,多年的付出會帶來工作能力和學習能力的喪失,家庭暴力會造成受害者平等協商的能力,阻止她平等主張自己的權利,從而導致她離婚後的貧困。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財產時,應堅持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壹是公平補償,以平等體現離婚女性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照顧家庭的投入價值,二是幫助女性離婚後的生存和發展。
實踐中,被害人不同意離婚,往往是因為其在婚姻關系解除後沒有向家庭支付價值,以及對未來生存發展的恐懼,而加害人則試圖通過控制排除被害人對夫妻財產的控制。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對被害人予以適當照顧,既要充分粉碎加害人的控制目的,又要幫助女性在離婚後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工作和學習能力,重新獲得自信、獨立和獨立決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
三、慎用精神暴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決在我國還是壹項制度創新的舉措,就裁決的內容和功能而言,還處於磨合和適應階段。由於沒有完善的配套設施來保證現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裁定宣誓性較強,即禁止性內容較多,強制性內容較少;體現為警示,是法院給加害人的禁止家暴的信號;可以讓被害人有安全感,讓法官增強工作成就感和社會責任感。然而,對於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發揮不同的作用。
傳統意義上的家庭暴力主要體現在身體暴力上。家庭暴力行為人的行為獲得主要是通過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實現的。此外,法律缺乏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會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有效支持較少。家暴發生時,壹般沒有外界幹預,導致施暴者受益而不受懲罰,會加劇家暴的發生。
壹旦行為人的暴力行為被人民法院警告、禁止,會給行為人帶來巨大的壓力和恐懼,壹定程度上阻斷了不處罰就得利的思維定勢。從我國出臺的反對肢體暴力的裁定書來看,受害人有壹定的安全感,對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心存感激;加害人明白違反裁決意味著與公權力相違背,將承擔不良後果,所以大多能自覺服從。
精神暴力實施者的行為模式通常是不作為,長期的精神暴力使雙方的心理和行為產生疏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人身安全保護的裁定要求加害人回心轉意,在夫妻關系上有所作為,是不現實的,也不能起到促進和溝通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作出限期溝通的裁定後,加害人不僅拒絕溝通,還導致精神暴力的加劇。因此,對於涉及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應慎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