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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拒付1

申請人:A,男,

申請人:B,女,

被調查者: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相鄰權通行權糾紛壹案,由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判決書(20xx)南民壹初字第號。01301制作於20xx 10。責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宅基地上有通行權;2.責令申請人在十日內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

7篇優秀的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文

申請拒付1

申請人:A,男,

申請人:B,女,

被調查者: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相鄰權通行權糾紛壹案,由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判決書(20xx)南民壹初字第號。01301制作於20xx 10。責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宅基地上有通行權;2.責令申請人在十日內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

7篇優秀的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文

申請拒付1

申請人:A,男,

申請人:B,女,

被調查者: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相鄰權通行權糾紛壹案,由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判決書(20xx)南民壹初字第號。01301制作於20xx 10。責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宅基地上有通行權;2.責令申請人在十日內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並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賠償金3萬元。申請人不服本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富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20xx)傅敏鐘藝之諾民事判決。01282:第1、2、4項維持壹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第三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有人情往來,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不公平,故依法向妳院申請對本案提出抗訴。

申請抗議的理由:

壹是壹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於事實錯誤,被申請人不享有通行權。

1.壹審法院依據灌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和灌口鄉小河村委會的證明,認定了上述事實。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壹審法院采信調解意見中認定的事項並將其作為判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至於小河村委會的證明,由於爭議宅基地屬於淮河管理局的權屬管理範圍,並非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對“公眾查閱”的認定與被申請人當庭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其宅基地最初分配時只有東西兩處房屋,房屋東側為臺坡,後又在臺坡上取土填平後新增宅基地。申請人房子的東邊也是大埔。經過多年的填平,新增宅基地。後因鄰居王紅向申請人索要宅基地,申請人向王紅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空地均為其本人填平的新增用地,並非分配房屋地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本案雙方均認可上述事實,但壹審法院不予采納,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宅基地屬於南北界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此處的房屋地基是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並非天然的南北通道,且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從未經過此處。被申請人以前是從右邊往西通過公共南北通道,現在西邊鄰居在蓋新房的時候在東西兩邊蓋房子,導致被申請人的西邊通道被堵住。此外,原告北側居民自建房以來壹直通過公共南北巷向西通行。回答者完全可以在他家北面開門,然後通過高速公路向西。

二、壹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明顯偏袒被告。

原審判決第四頁稱“法院依職權取證”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檢查記錄和檢查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上訴的證據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範圍。壹審法院違反最高法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收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申請人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審判長辦案違法,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妳院依法對本案提出抗訴。

對此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和乙。

申請日期:XXXX XX年XX月XX日。

?申請抗議2

申請人(壹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三、四審申請人)王在明,男,漢族,1962年2月7日出生,無業。郵寄地址:上海市徐匯區樂山路10弄26號103室,

郵政編碼:200030。聯系電話* * *

被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三、四審被申請人)上海康星置業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桂林東街215號

法定代表人:莊傑石,總經理。

原審被告:上海萬春防水建築工程公司(原金山萬春塗料廠)

地址:上海市金山區夏朗萬春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國,總經理。

(現已關閉)

案由:房屋租賃費糾紛

申請抗議請求:

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通知書的批復(2011)、閩檢字第962-1號(附件1)、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1998)、徐岷子楚第3665438號、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666撤銷壹、二審判決,依法改判;並將申請人唯壹的住房拍賣付諸實踐,結束了申請人在北京五年的流浪生活,回到上海過上了正常、平凡、平凡的生活。

事實和理由:

2011 165438+10月20日,申請人接到上海市徐匯區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李紅電話,要求申請人向最高法提交再審申請;同月24日,申請人根據李紅的請求,向上海市高級法院北京辦事處李寧(位於北京市豐臺區紅寺村最高法立案庭)提交了再審申請書。2012年6月4日,徐匯法院郭偉洪院長在郭院長辦公室,由郭院長親自交給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2012)民鑒字第962-1號通知書(附件1

因為通知上寫著:“不滿意。。。。。。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第3號《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書》,申請人從未聽說過這份裁定書,更不用說收到了。於是,申請人直接去上海高院索要,接待申請人的夏連軍法官明確告訴他:“上海高院沒有下發這個3號裁定書;而且上海高院的對口單位是最高法院第二庭”(根據錄音)。申請人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檔案室查詢,朱法官讓申請人轉告高院接待法官:“電腦‘零’的話,他們就明白了”(以錄音為準)。

理由:因申請人在上海徐匯法院與在職妻子離婚,正巧遇到原、被告租賃費糾紛,被徐匯法院法官打擊報復,以枉法裁判罪判刑:上海徐匯法院民事判決書(1998)徐岷子楚第361號(附件2)經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9)和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申請人被追加為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附件5 2000年,申請人唯壹的壹套房屋被徐匯法院拍賣抵債,此後壹直流浪; 10年後,請願書無效。2010申請人被迫去北京,在北京待了五年。

本案標的為原告(房東):上海康星物業有限公司(原徐匯漕河涇房管所),被告(租戶):上海萬春防水建築工程公司(原上海金山萬春塗料廠)租賃費糾紛案(附件六:起訴書)。

本案枉法:第壹,主體不對。本案是兩個法人房屋租賃合同關系(附件6:原告起訴書,卷宗1、2、3)。也是原、被告在第壹份租賃合同到期後的後續租賃合同(附件7:營業執照時間,檔案26);申請人身份及壹、二審判決均確認為“上海萬春防水建築工程公司員工”。但其被非法追加為本案第三人(附件5),並對本案承擔全部責任(附件2,59號卷宗):壹審判決)。

第二,毀滅事實真相,偽造法庭筆錄。1998第壹次庭審於5月12日進行,由唐慧根法官主持,申請人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這也是申請人第壹次也是迄今為止唯壹壹次與唐法官見面(附件8:送達回證書記員曲紅靜作為證據準備欄說明,卷宗:23頁)。但在卷宗中,唐慧根的主審筆錄改為:1998年6月8日,而非5月12日,被告人缺席(附件9,《開庭筆錄》,卷宗:34、35、36、37頁)。

3.審判長金毅非法剝奪被告人、第三人申請管轄的權利(附件10:二審筆錄,卷宗:50頁)。因第三人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金山區(原金山縣),庭審中被告和第三人當場提交了書面管轄權異議申請。1.卷中仍然缺少該應用程序;2.審判長金毅對庭長權利的行使進行了過目,當庭駁回;而且徐匯法院的程序是違法的:原審法官唐慧根被金毅取代,法院沒有當庭說明原因或出具裁定書,也沒有提及任何事情。

4.房屋租賃糾紛案件,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五項:“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附錄三判決書,卷宗第59頁),二審、三審官互相辯護,維持原判。

5.司法程序不合法。所謂“依法組成合議庭”(附2:判決書,卷宗第59頁)法官張鼎臣、法官羅濤爾。到目前為止,申請人仍然不知道他們是否是男性。還是女的?胖嗎?還是瘦?是人還是鬼?

6.金毅法官冒用申請人名義出具了送達回證(附件11,23號卷宗)。

因此,我請求貴院依法抗訴,還申請人司法公平、公正、正義!

我在此傳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王在明。

申請抗議3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05月22日出生,1962,xxx,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xxx村農民,現住南白村溪頭區38-1號。

抗訴請求:請求xx人民檢察院對xx人民法院(20xx)豫民子楚53號民事判決提出抗訴,請求法院撤銷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壹、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購買了裏南溝村80畝宜林荒地,以流轉方式取得裏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占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通過驗收。20xx年,林業部向申請人發放林權證,註明四區範圍和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即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超經營範圍改變土地用途,將原有耕地變為林地,並在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壹條小渠內種植楊樹。由於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的正常生長,導致應結果樹遲遲不結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了重大損失。為維護申請人的利益,避免被申請人的損失,申請人不得在20xx年10月雇傭挖掘機開挖壹條寬80cm、深約1m的小水渠,以切斷楊樹的部分根系,防止被申請人的楊樹對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第二,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壹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壹審法院雖然提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和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事實時,並沒有認定本案的關鍵事實。被告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關鍵。

如果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麽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屬於對違法行為的正當防衛,申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合法,申請人應當承擔超出必要限度的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合法的,這是本案的關鍵之壹,但壹審法院沒有認定這壹關鍵事實。

事實是,審理本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是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這個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地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於本人合法財產。自然,如果該樹不屬於被申請人,申請人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申請人在庭審時提供的證據購買了村委會的荒

協議、土地使用證、林權證能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於侵權,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給申請人造成了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溝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壹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因申請人侵權造成的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理由是: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采取的方式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沒有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成林地,卻未經村委會同意,將林地變成耕地,並在自己沒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而且種的樹直接損害了別人的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壹審法院認定事實、判決違法,借鑒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187條。

申請抗議4

申請人:* *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 * * * * * *村村民,現住* * * * * *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區號。

請求:撤銷請求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壹般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以民初字第號裁定為準。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裁定,申請人不服壹審裁定,向濱州中院提起上訴,濱州中院以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壹是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不予支持。由於當時蔡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有些文件只有收款人簽字,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沒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就作出了終審判決。

因此,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無法支持是不合理的。

第二,終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了法律。

最終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聲明上的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才能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申請人在法庭上否認了妻子的簽名,所以聲明上的簽名沒有法律效力。

所以法律適用錯誤,所以提請檢察院抗訴。

這個演示

* * * *法院

申請人:* * *

20XX年11月

申請抗議5

申請人:XXX住在XXX。

申請人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xx)第1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向妳院申請提起訴訟。原因如下:

壹是壹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壹審法院在夜間查明:“潘新和他的表弟盧壹發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當他們走到新世紀商務酒店門口時,被告人楊濤上前勸阻。陸義發不聽勸阻,與被告人楊濤發生爭吵。在這樣做的過程中,被告人楊濤拿出隨身攜帶的壹把折疊跳刀,將被害人盧義發刺死在地。”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被害人陸益發雖然與潘新潘新發生了爭吵,但沒有證據證明爭吵“激烈”。其次,被告人楊濤沒有上前勸阻,而是幫助潘新與被害人盧義發爭吵,並持刀將其殺害。雖經他人勸說,仍掙脫並連續捅刺被害人胸腹部,最終盧壹發死亡。被告人楊濤在偵查、審查、庭審中壹直強調是因為被害人陸益發“掐我脖子”,但庭審中所有證據都未能證實這壹情節。因此,被告人盧義發楊濤雖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但未能如實告知其幸福的真實情況,不應認定為自首。

第二,壹審法院的審判程序不當。本案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6:監控錄像。這個證據可以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但壹審法院在庭審中不發揮。不打怎麽盤問?

第三,壹審法院對被告人楊濤的量刑很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楊濤為幫助與被害人盧壹發發生爭吵的朋友潘新,持刀刺向被害人的胸部和腹部。罕見的是,他的手段殘忍,行為惡劣。刺傷被害人後,未實施搶救,逃跑。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投案自首卻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4.被告人楊濤拒不賠償經濟損失,應從重處罰。截至壹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毫無悔意。在受害人搶救的過程中,他們不僅沒有為搶救出壹分錢,而且在法院主持的調整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申請人沒有得到任何補償。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痛苦。這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但被告及其家人無視申請人的痛苦,不僅拒絕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孔子的空子。如果這樣的有罪態度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者的悲哀!綜上,申請人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此向貴院申請提起訴訟。

我在此傳達

武陵區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抗議6

申請人:張建軍,201年2月19日

申請人:* *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 * * * * * *村村民,現住* * * * * *區。

被申請人:濱州東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縣開發區區號。

請求:撤銷請求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壹般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以民初字第號裁定為準。惠民縣人民法院(20xx)裁定,申請人不服壹審裁定,向濱州中院提起上訴,濱州中院以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壹是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不予支持。由於當時蔡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有些文件只有收款人簽字,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沒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就作出了終審判決。

因此,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無法支持是不合理的。

第二,終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了法律。

最終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聲明上的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才能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申請人在法庭上否認了妻子的簽名,所以聲明上的簽名沒有法律效力。

所以法律適用錯誤,所以提請檢察院抗訴。

這個演示

申請抗議7

壹審法院判決死刑的,不得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原因如下:

第壹,刑法判處死刑的直接目的是:罪行十惡不赦,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光讓人民憤怒是不夠的。我請求大家,包括壹審的法官和高院的法官,看壹看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以及他們的手段和情節,是不是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二、看他犯罪十惡不赦、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況:根據壹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關鍵詞:因吵架而懷恨在心、報復、盯梢、入室、拳打被害人面部、被害人掙紮、拿鉗子套住被害人面部、被害人頭部後壹動不動、用掃帚捅被害人下面部(即陰道)。可見,被告人的目的是被害人不僅要死亡,而且要在死亡的過程中承受比死亡更大的痛苦。他的主觀惡性有多惡毒,有多惡毒?不立即判處他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肯定配不上!

第三,罪犯在大量證據無法否認的情況下認罪。這樣的供認如何能被視為減輕處罰的情節?

四是罪犯家屬提出賠償3萬元,換取從輕情節;但是被害人死得那麽慘,家人受了那麽大的苦,有可能向犯罪分子索要3萬元。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正義、公道的存在,以慰蒼天之靈,父母之心。基於此,我們放棄對罪犯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也不要他們的任何錢。我們必須立即判他們死刑!

申請人:* * *

20xx 65438+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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