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和不執行裁決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和適用範圍也不同,沒有存在的必要。
撤銷仲裁裁決的區別:
1.撤銷仲裁裁決是指仲裁裁決作出後,法院因法定情形而依法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這些法定情形包括: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如果仲裁裁決中存在這些情形,法院可以撤銷裁決,並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2.不執行裁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執行依據確有錯誤,裁定不予執行。不執行裁定主要適用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因法定情形的存在,被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執行依據確有錯誤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不執行裁決的法定情形包括:執行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案件的執行與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無關;原生效法律文書內容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的;原生效法律文書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綜上所述,撤銷仲裁裁決和不執行仲裁裁決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和適用範圍也不同,沒有存在的必要。實踐中,如果發現仲裁裁決有錯誤或者需要更正,可以通過撤銷仲裁裁決的方式處理;發現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有錯誤需要更正的,可以采取不執行裁定的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裁定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
第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決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7條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