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稿)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減少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危害,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455號)
通知》(湘政辦發〔2013〕4號),結合郴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郴州市市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郴州市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網點的設置應當遵循總量控制、保障安全、方便市民、合理布局的原則,並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四條郴州市應當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市內重點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其他為限制區域。
郴州市重點區域是指包括市環保局北湖分局、郴州綜合職業中專、市審計局姜妍路沿線家屬區、市環保局周邊、馬頭嶺中學在內的城區(詳見郴州市限制禁燒區名單)。
第五條郴州市重點區域禁止儲存、運輸和經營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期和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按法律法規規定限量燃放煙花爆竹,重大慶典活動實行許可、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郴州市重點區域內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儲存、禁限售安全管理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煙花爆竹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和推動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濟單位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和監管,組織安全專項整治;對煙花爆竹行業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理廢舊和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取締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
市工商部門負責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依法核準登記,嚴把市場準入關;依法查處取締生產經營活動中無證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廠名廠址、“三無”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配合質監、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檢查取締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和無證從事涉及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產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市民政部門依法負責殯葬服務活動中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監管。
郴州市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協助安監、公安、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市區重點區域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郴州市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開展合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教育學生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禁止生產、禁止儲存和禁運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在郴州市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含儲存)和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範、治安和消防法規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重點區域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含儲存)和運輸。
第三,禁售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在郴州市重點區域,不得發放《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監督實施,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發現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條北湖區、蘇仙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發放期限和經營範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壹條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生活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嚴禁在商店和門前民宅經營煙花爆竹產品或嚴格控制煙花爆竹零售量)。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企業禁止經營(含儲存)下列品種的煙花爆竹:
(壹)拋、拉、砸、轉、鉆及多環(含雙環)燃放鞭炮;
(二)手持吐珠禮花、脫線禮花、玩具槍式禮花、帶爆音的地面禮花、各種規格的禮花彈;
(三)與地面夾角小於90度或者升空後二次爆炸的組合煙花;
(四)長度超過50毫米、直徑超過8毫米的鞭炮;
(五)混有氯酸鉀,單次裝藥量超過0.2克的鞭炮;
(6)混有氯酸鉀的煙花;
(七)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的其他煙花爆竹。
第四,禁燒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郴州市重點區域禁止隨時燃放煙花爆竹,限制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個人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和建築物投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築物上懸掛、吊掛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的安全通行;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六)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限於內徑小於46毫米的鞭炮、雙環鞭炮和組合煙花。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陪同。
第十五條郴州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除春節期間和經批準的重大慶典、節日期間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為臘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2時,除夕可延長至次日2時。
郴州市市區以外,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眾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第十六條重大慶典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需事先經公安機關審核;公安機關對符合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定的,應當發給許可證。組織者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的,應當經公安機關審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在郴州市,舉行婚喪嫁娶活動的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要移風易俗,使用電子槍等煙花爆竹替代品,不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在郴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承接婚慶服務的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提前告知在其賓館、酒店舉辦婚禮的公民,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在市容環衛三包責任區內,勸阻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經營(含門店)、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工商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工商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壹條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帶頭制止燃放煙花爆竹,拒不遵守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在婚慶事務中停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舉報電話:110(市公安局)、2199110(市安監局)、12319(市城管行政執法局)。
第二十五條附表:郴州市重點區域禁火區和限火區名單。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