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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主要領導在推進依法治國中應履行哪些職責?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部署要求,督促黨政主要領導切實履行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職責,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屈法;堅持統籌協調,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整體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堅持權責壹致,確保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有責必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守法用法。

第四條黨政主要領導作為推進依法治國的第壹責任人,要切實履行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方法深化改革、促進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親自部署法治方面的重要工作,親自過問重大問題,親自協調關鍵環節、作出重要任務。

第五條黨委主要負責人在推進依法治國中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區域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同步監督、同步考核、同步獎懲;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

(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決策,實行黨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加強黨委文件和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四)支持本級人大、政府、CPPCC、法院、檢察院依照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下級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黨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辦事,不得幹預司法活動和違規辦理具體案件;

(五)堅持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並重,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和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法治氛圍。

第六條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加強對地方法治政府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大問題,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保障和創造條件;

(二)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依法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督促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

(五)自覺維護司法權威,認真執行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和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六)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組織實施普法計劃,促進“誰執法誰普法”責任的落實。

第七條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年終述職,上級黨委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

第八條上級黨委應當將下級黨政主要領導作為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的履職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考察使用幹部和提拔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依法治國第壹責任人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相關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條* *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165438+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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