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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工作不同階段的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論述了當前我國反竊電工作中的難點,分析了竊電行為查處難、竊電證據提取難等法律問題,並結合我國法制建設和完善的進程,提出了完善法律環境的建議,旨在為反竊電工作提供參考。?

關鍵詞:防竊電;法律問題;改進建議?

壹、竊電法律追究難的壹個重要表現?

(1)竊電事實認定難,追究刑事責任難?

電能是壹種人眼觀察不到的能量,卻給國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在信息時代的背景下,電能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可以說,電能是壹種非常特殊的商品。執法部門在查處竊電犯罪時,只能尋找遺留在犯罪現場的工具,學習竊賊使用的作案手法。然而,供電企業電能的具體損耗只能通過用戶用電設備的額定容量或之前用戶月平均正常用電量來計算,這極大地影響了數據的真實性。?

因為供電企業查處竊電行為所依據的供電業務規則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較低。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不認可供電業務規則作為追究用戶違約責任的依據。因此,供電企業很難將收集到的證據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竊電用戶的違約責任。追究民事責任難,追究刑事責任更難。由於我國刑法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法律條件下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很多竊電用戶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被判無罪。因為案件很難進入訴訟階段,而且即使案件進入訴訟階段,也很難追回用戶的電費違約金。竊電者竊電後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往往導致他們遊走在法律的邊緣。不僅竊賊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竊電行為也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給國家的供電事業造成了巨大損失。?

(2)查處竊電執法力度不夠?

圖片來自網絡。

1999 5月18日,國家經貿委發布《關於做好電力行業政企分開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家開展電力行業管理體制政企分開改革。自此,供電企業的供電監督管理職責轉移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供電企業從政府部門變成了自負盈虧的企業,不再擁有行政執法權。由於供電企業只負責供電,沒有行政執法權,在查處竊電行為時受到很多限制。由於供電企業和用戶都屬於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在用戶拒絕配合的情況下,供電企業很難追究用戶責任。而且,供電企業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可以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檢查用戶的計量裝置,發現竊電行為時是否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保存竊電證據,壹直存在爭議。此外,在查處竊電行為的過程中,也存在反竊電專業水平低、技術人員不足、執行能力差等問題。,給有效打擊犯罪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竊電證據提取的法律問題?

因為竊電通常是瞬間發生的,竊電證據保全是整個查處過程中最關鍵的環節,竊電證據保全的結果直接關系到整個查處行動的成敗。如果竊電證據無法保全,供電企業將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發生相關糾紛時,用戶可以供電企業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供電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依法保全竊電證據是供電企業的重要環節[2]。?

例如,某供電企業在監測某化工廠負荷的過程中,發現其負荷呈現異常特征,時大時小。立即安排相關人員前往現場檢查。通過負荷監控系統觀察到,檢查人員未到達現場時,負荷約為150kw,進入現場時,負荷瞬間達到500kw。雖然供電企業認為廠內可能存在竊電行為,但由於其竊電手段較為隱蔽,經反復檢查,並未發現竊電證據。?

為獲取該廠竊電的相關證據,供電企業走訪了同類型企業,發現該廠生產規模與用電量嚴重不符。供電企業匯總調查材料後,以“涉嫌竊電”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但由於公安機關缺乏相關操作手段,聯合技術監督部門並邀請計量專家參與檢驗操作,幾經周折,最終在現場取得了竊電的相關證據,並依法追究了該廠的法律責任。?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供電企業由於執法力量不足,很難獲取和保存竊電證據。在檢查竊電行為的過程中,電力檢查人員必須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有效的檢查。當發現異常情況時,通常需要與公安機關采取聯合行動,在執法機關的幫助下,獲取並保存竊電的相關證據。?

第三,完善當地反竊電法律環境?

完善地方反竊電法律環境,是廣大電力稽查人員、供電企業和司法機關反映最突出、最迫切的現實問題。目前,反竊電工作難以有效開展,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門的反竊電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供用電條例》雖然對竊電行為和法律責任作出了相關規定,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但沒有對具體情形作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供電業務規則》雖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但它只是壹個部門規章。現實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壹般不承認其作為核定和計算竊電數額的法律依據。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供電需求的實際情況,國家對反竊電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但由於手續和審批程序復雜,引入和審核需要較長時間,無法滿足當前反竊電的需要,自然也無法實施其效果[3]。鑒於這壹點,無論從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還是國家立法機關、供電企業等。,都已經意識到了現行反竊電法律的缺陷和漏洞。為提高法律法規反竊電執法的效率和質量,本文認為當前應采取以下措施:?

(1)各地政府應出臺反竊電相關規定。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之前,地方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反竊電條例,既能有效加快反竊電條例的出臺,又能簡化相應的操作程序,做出更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可操作性規定。?

圖片來自網絡。

目前,許多地區都積極參與了反竊電地方法規的制定。比如雲南省出臺了《雲南省查處竊電條例》,這是國內比較成功的地方反竊電條例。既較好地實現了政企分開的原則,又體現了供電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政府依法行使權力的改革方向,有效解決了地方反竊電問題。在雲南的反竊電法規中,主要操作思路是基於新型政企關系,充分發揮供電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優勢,緊密配合電力執法期間企業無權、政府無能的現狀。此外,雲南省在制定反竊電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還加強了供電企業用電檢查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的關系。借助用電檢查,改變了過去執法不到位、不落實的局面,建立了電力行政執法與用電檢查的協調關系,使兩者發揮各自的優勢,彌補彼此的不足。同時,借助該方法,既充分利用了供電企業的檢查人員和檢查手段,又明確了行政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主體作用。?

基於這壹立法思路,反竊電相關規定的實施,有效維護了雲南省的用電秩序,賦予供電企業在查處竊電過程中的“五權”,包括取證權、暫停供電權、要求處理權、電費收繳權和依法收取違約金權。供電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自主行使權利。同時,為了保護企業的這五項權利,也出臺了相應的保障措施,包括查封竊電裝置的權利、查閱影印資料的權利、申請證據保全的權利等。在這五項權利和五項保障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供電企業可以更好地發揮發現和查處竊電行為的職能作用,促進地方用電檢查不斷規範發展,有效遏制竊電行為[4]。?

(2)各地在各部門、各機構建立了聯合打擊機制,針對竊電案件發布了相應的聯合通告。比如《關於辦理竊電案件的意見》,由省高檢執法部門、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聯合出臺,作為處理地方竊電案件的主要依據,對打擊竊電行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在竊電案件處理過程中,如存在現有法律法規可以解釋的情形,主管部門可以作出相關答復,作為今後判斷相關情形的依據。針對技術問題,可以邀請電氣專家和中介機構參與,由第三方給出專家意見或結論,在此基礎上做出判斷。關於竊電金額,司法機關也需要高度重視,第三方機構也可以進行鑒定判斷,根據其提供的權威結果來認定。?

四、結論?

總之,在社會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反竊電工作的法律問題越來越突出,充分反映了目前我國電力行業法律問題的落後。在迎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的過程中,以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方式對竊電行為進行判斷和處罰,以改善供電法制環境,促進反竊電工作的有效開展,促進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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