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73209張洋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重要原則之壹,是英國海上保險法確立的最早的認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經過長期的實踐和發展,它已被許多國家的保險法所采納。在《保險法》中,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應限於作為近因的保險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具體來說,在風險和保險損失的標的物中,近因屬於被保險風險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被保險風險的,保險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是否承諾履行保險責任,應當取決於被保險人的意外保險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壹、近因原則的適用
(A)查明近因
通常,在再保險法律中,損害結果與保險事故之間存在兩種關系。
1.順序方法。按照這個邏輯,從損失的初始事件開始,我們知道最終損失的發生,初始事件是最終事件的近因。
2.逆向方法。從上壹次事件開始,從損失開始,從後面往前推,分析前壹次事件是否造成了損失,如果是,繼續分析前壹次事件的原因,直到事件停止。
(二)近因原則的具體應用。
近因原則的理論看似相對簡單,但在保險實踐中的應用卻並不那麽容易。從幾個原因來看還是很難找到近因。每個人的認知標準和思維方式都不壹樣,難免會產生差異。近因原則的使用規則應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
1.壹個原因導致壹個結果。
這是壹個比較簡單的保險損害賠償案例。損失的原因只有壹個,保險人要判斷壹個原因。原因屬於保險事故,應該理賠。不屬於保險事故或者有免責條款的,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2.多種原因同時發生,造成損害。
具體是指多種原因並存,* *相互作用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損害原因都是保險事故,沒有近因,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們主要討論多種原因同時發生的情況,這些原因中既有可保風險,也有免責或不可保風險。如果這些原因中的每壹個都可能造成損害結果,且原因之間沒有關聯性,則很難確定這種損害結果的近因,但不能排除發生保險事故的可能性。個人認為,保險人應當按照造成損害的原因數與屬於保險事故的原因數之間的比例進行賠償。當然,如果雙方之前有過協商,應該按照協商賠償。如果多個同時發生的損害原因中的每壹個原因之間都存在對應的關聯性,並且損害結果是由* * * *的相互作用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近因原則理論,以“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決定性”為標準確定近因。
如果保險責任事故是近因,保險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免除責任。1
3.各種原因不斷發生,造成損害。
多因連續發生是指多因同時發生,且各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如果連續發生的原因是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在連續發生的多種原因中同時存在承保風險、除外責任和非承保風險,則應將導致損害結果的壹系列原因中的第壹個原因視為近因。因為,是第壹個原因導致了壹系列原因的發生,第壹個原因是後續原因的充分條件。因此,基於此認定,第壹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壹原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非承保風險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各種原因的不連續發生導致損害結果。
間歇發生是指雖然有多種原因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原因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後者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續或前因的自然延伸。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原因和被原因都是造成最終損害的原因,但是原因和原因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系,原因的介入可能會打破事件發展的既定格局,所以我認為判斷近因的關鍵在於原因的強弱和原因導致最終結果。如果原因的介入對最終結果起決定性作用,那麽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就要根據原因來判斷。如果原因的介入不足以對最終結果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那麽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導致事件結果開始的原因來判斷。
第二,近因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完善。
近因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賠償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已成為保險的四大基本原則,在各國保險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我國2009年新修訂的《保險法》並未提及近因原則,這是我國保險立法的壹大短板。5438年6月+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解釋的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保險人賠償責任先於承保風險造成的損失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體現了近因原則的適用,但在表述上傾向於保護保險人的利益。但從世界保險的宗旨來看,近因原則是壹個相對中性的原則,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有利。對於保險人來說,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將所有損失都歸於保險責任,對於被保險人來說,也可以防止保險人利用除外責任或者未投保風險來規避保險人的義務。因此,我國保險法的近因原則應該更加客觀合理。
從最高人民法院對近因原則的司法解釋來看,我國立法對近因原則也是承認和質疑的,但也有人認為僅僅停留在司法解釋中是遠遠不夠的。近因原則的重要理論應當在保險法中得到體現,只有這樣,近因原則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從而更好地維護保險合同1李劍飛王衛國《保險法教程》P73北京大學出版社。
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保險理賠案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相信隨著保險法理論研究的深入和立法的不斷完善,保險業壹定會在健康的軌道上蓬勃發展。
參考
李劍飛王衛國《保險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
李義文的《論鄰近原則及其應用》發表在《福建金融》2003年第04期。
沈壹斌《論鄰近原則的使用規則及立法缺失》發表於《法制與社會》3月號(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