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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低?

妳好: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頻發,未成年人實施的極其惡性的暴力行為令人震驚,這也使得關於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越來越激烈。

“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壹系列的問題:犯罪真的趨於‘低齡化’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否達到預期效果?《民法通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由10降至6,那麽《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會相應降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更有效地保護受害人嗎?”日前,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在中國法學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在北京舉辦的“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上說。與會專家學者從多個視角和維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探討。

犯罪“低齡化”:真命題還是偽命題

面對青少年犯罪的嚴峻形勢,社會上很多人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應該降低,學術界也有支持的觀點。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短期內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勢頭的現實需要;(2)年幼的未成年人具有實施犯罪的行為能力和精神水平;(3)刑事責任年齡不是古今中外的固定數字;(4)不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不利於法律的公平正義,容易導致被害人的“惡倒置”;(5)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等壹下。

但宋等人認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須明確實施嚴重社會行為的人群是否整體趨於低齡化,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情況進行系統的統計和研究,也缺乏統壹的校園暴力報告統計體系。

廣東省律師協會青少年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銀表示,從媒體曝光的情況來看,未成年人惡性暴力案件逐年增多,暴力情節越來越嚴重,呈現低齡化趨勢,但刑事責任卻少之又少,大多數暴力案件遊離於刑事法律規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暴力行為未進入司法程序,難以進行系統的數據統計和實證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牧表示,從世界範圍來看,幼兒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有所增加,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社會的快速發展。信息量的急劇增加,不僅促進了兒童的早熟,也使兒童因大量不良信息而“被汙染”的年齡提前。犯罪低齡化是世界趨勢。但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並沒有因為犯罪低齡化現象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從文明發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理性認識犯罪的結果。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坐視兒童犯罪。要盡量采取教育預防的方法,及時教育和控制幼兒的不良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犯罪。

多維度理解“責任年齡”:刑事與民事各有側重。

與會者認為,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全面理解應該追根溯源。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和自控能力。與30多年前相比,同齡的未成年人確實可以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識和信息。有專家表示,目前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度比以前更高,為實施犯罪行為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而心理的成熟提高了未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提供了依據。

然而,其他專家認為,生活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風險也更多了。未成年人學習、實踐甚至試錯的成長周期並沒有縮短,但可能嚴重不足。從這個角度來看,未成年人的成熟年齡並不提前,認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而誤入歧途。

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少年刑事檢察科科長王贏說,從理性、道德和識別控制能力來看,人的大腦情緒控制在24歲至26歲基本完成。從這個角度來說,其實刑事責任年齡是應該提高的。根據目前的壹些司法實踐數據,94%的未成年犯會被矯正,只有6%會成為累犯。這些慣犯會犯下所在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奸、殺人、搶劫等重罪案件。從這個角度來看,刑事司法系統也應該采取相應的不同措施。

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目前沒有嚴謹的科學調查支持,也違背了刑法中的謙抑性原則。如果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措施可以適用,則不應考慮適用刑事手段。很重要的壹點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會帶來不良後果,擴大犯罪圈子,對社會穩定極為不利。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誌祥認為,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涉及到刑事政策的考量。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上是壹致的。需要強調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的實施,並不意味著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不能得到適當的懲罰,否則會很危險。現行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行為的處理確實存在問題。比如《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不滿16周歲的,不受刑事處罰,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壹規定過於籠統,什麽是“必要時”,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對此,我們應該反思立法和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談到法律的統壹,有專家建議,《民法通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降低到6歲,根據社會情況有所變化。但吳宗憲認為,刑事責任年齡不應該降低,因為降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對當事人有利,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然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將給當事人帶來嚴厲的懲罰,其對社會的意義難以預料。對此,王誌祥表示贊同,要看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民事責任可以替代而刑事責任不能轉嫁,只能由加害人自己承擔。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不能成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多維度研究。

即使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學術界也是眾說紛紜。如果有人認為考慮到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壹般水平,主張直接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降低到12周歲;也有人認為,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應保持在14周歲,14周歲以下應增加例外,並采用情節惡劣等變通原則作為定罪依據。

對於犯刑法第17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等八種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降低到14周歲以下,目前存在爭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古永鏘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核心問題,即認識行為性質的能力和自制能力。除了考慮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定原則,還應該跳出這個體系,考慮其他因素:壹是這種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真的有必要入罪。第二,這種行為的盛行。把壹類人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應該具有普遍性。第三,犯罪概念在法律上的含義和社會認知程度。西方國家沒有嚴格的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基本不做嚴格的區分。犯罪在中國是壹個相對嚴謹和嚴肅的概念,社會上對犯罪的理解和評價也大相徑庭,這都會影響到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鄭子銀認為,不可忽視的壹個視角是如何在不良行為事件中有效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因為未成年人的模仿性很強,他們的價值觀也在不斷被塑造。在實踐中,未成年受害者的數量相對較大。如果法律沒有正確的價值判斷和制度安排,就會影響這些群體,引起輿論。

從歷史發展規律來看,有專家表示,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壹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的14歲、16歲、18歲的分類標準,有合理的科學依據,符合我國國情,不宜貿然降低。從海外經驗來看,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費美萍表示,國外大量實證研究表明,降低責任年齡並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會帶來很多新問題,比如交叉感染、標簽化、促進未成年人形成反社會人格等。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講師等人表示,我們應該從多方面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持謹慎態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最高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戴秋英表示,解決青少年不良行為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其中壹點,需要作為壹個系統工程來綜合考慮,需要從多個學科、多個角度來探討。未來的立法需要充分的公開討論和理性論證。有專家建議,應盡快啟動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實證研究,並據此采取相應對策。首都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Xi肖華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健等人呼籲,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並舉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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