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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2006年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河道的統壹管理。

各區(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河道的統壹管理。第四條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河道防洪和清障工作。第五條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行洪暢通。

河流防洪標準: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區行政區劃內的河流,2030年前防禦70年壹遇洪水,2030年後防禦200年壹遇洪水;五城區以外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防洪重點鎮的河道,應當達到20年至50年壹遇的防洪標準;其他地區的河流應采取防洪措施,防洪標準為10至20年壹遇。第六條建設和發展各項水利工程,防治水害,整治河道,修建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電纜等跨河建築物和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批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工程竣工驗收應有河道主管機關參加。不符合設計標準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的各類建築物和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的,河道主管機關應當責令原建設單位限期重建或者拆除。第七條修建跨河橋梁、碼頭、管道、線路等設施,必須符合防洪和通航要求,不得縮小行洪通道,不得影響河勢穩定。損壞水利工程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八條未經有關方面達成協議或者上壹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禁止在利用河道疏解或者跨區(市)的區(市)、縣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第九條根據防洪規劃疏浚河道、加固堤防、整治河道需要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整解決,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因修建水庫和河道整治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歸國家所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按水系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除岷江、沱江、蒲陽江(含青白江)、白條河(含淠河)、走馬河、江安河、沙溝河、黑石河等省級河流幹流外,還有岷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楚江、蒲江、林溪河、晉江及中心等多條河流。其余河道由區(市)、縣河道主管機關管理。第十壹條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制定市級河道的整治規劃、防洪規劃和防洪應急預案;負責全市河道水工程建設的審批;負責市政河道排汙口的設置和擴建的審批;負責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的審批;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相關建設項目的審批。

市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委托除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的市河道管理機關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第十二條有堤防河段的管理範圍包括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和堤防保護區。河道堤防管理範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岷江(含金馬河)和沱江距離堤腳30米;

(二)郁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楚江、浦江、林溪、錦江(除中心城區外)距堤腳20米;

(三)區(市)縣河道管理範圍為堤腳10米;

(四)中心城區河道的護堤地範圍,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擬定,報市政府批準。

無堤防的河道的管理範圍,應當根據防洪規劃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第十三條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應當根據堤防的重要性、堤基土質條件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岷江(含金馬河)和沱江距離護堤地100米;

(二)郁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楚江、浦江、林溪、錦江(中心城區除外)護堤地外50米;

(三)區(市)縣管理河道距護堤地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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