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營業(辦公)場所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設施上設置用於表示名稱的標誌、標牌、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築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第五條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範圍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園林、工商、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戶外廣告規劃第六條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戶外廣告總體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後公布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公共載體戶外廣告詳細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轄區內非公共* * *載體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和國省幹線公路及其兩側的戶外廣告詳細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戶外廣告詳細規劃是行政機關審批戶外廣告的主要依據。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規劃適當數量的公益廣告位。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二)利用建築物的屋頂;
(三)利用樹木或損壞綠地;
(四)利用臨街建築玻璃;
(五)戶外廣告規劃確定的其他不得設置廣告的情形。第十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按照相應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設置、制作、安裝戶外廣告設施;
(二)夜間光源的配置,不得與道路交通標誌和信號相類似;
(三)不得影響相鄰單位或住戶的通風和采光;
(四)不得影響道路交通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五)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十壹條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載體使用權;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可以通過協議、拍賣等方式取得載體使用權。載體使用權拍賣和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轉讓。第十三條在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行政區劃範圍內(以下簡稱“五城區”)利用公共* * *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區(市)縣範圍內利用公共* * *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利用非公共* * *載體設置戶外廣告,向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城市快速路和國省幹線公路及其兩側規定範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載體使用權證書;
(二)載體位置圖;
(3)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和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和安全維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條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頒發《戶外廣告許可證》;申請材料不規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