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實是合夥制,只是投資人誤以為是公司設立運營。導致合夥人之間對權利的認知錯位,合夥人不知道自己對企業負有無限責任,也就是會收回個人財產。
2.它是壹個自以為成立並經營的有限公司,實際上是個人獨資企業。新公司法實施後的“夫妻公司”、“父子公司”、“壹人公司”是實踐中常見的中小企業組織形式。投資人誤以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財產也是我的”,在經營中把公司財產和家庭或個人財產混在壹起。這樣壹來,當與外界發生糾紛時,就可能導致公司人格的喪失,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比如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就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仍然會追討股東的個人財產。
二是註冊資本有瑕疵,不僅影響債務承諾中的個人財產,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公司成立時,為了顯示自己的“實力”,壹些企業家往往想擴大註冊資本,但由於資金不足或考慮到公司業務壹時用不上那麽多錢,就采用虛報註冊資本或註冊後抽逃資本的手段。法律風險可能是:填出資、否認公司人格、構成犯罪等等。
第三,融資陷阱
企業經營資金不足是大多數企業的普遍情況。常見的融資方式有銀行借貸、民間借貸、股東追加投資、吸引新股東增資擴股、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公司債券、上市融資(IPO或增發)等。
不同的融資方式還是有不同的法律風險,壹次融資在不同的環節有不同的法律風險。比如,銀行放貸可能陷入“高息放貸”、“非法放貸”、“貸款詐騙”等金融詐騙的法律風險黑洞;民間借貸可能會遇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票據詐騙”或其他金融憑證詐騙等法律風險。各種融資或者資本運作都是企業做大做強的必然。在融資項目管理中註入法律風險管理的理念,對於防範法律風險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忽視市場交易中的以下法律風險
企業的發展依賴於不斷的市場交易。不同的市場交易需要建立不同的合同關系,不同的合同關系可能會遇到不同的法律陷阱。事實上,企業遇到的最常見的法律糾紛是合同糾紛。中小企業的合同風險意識比較強。但是,對企業交易行為的管理絕不僅限於對合同本身的管理。壹個合同關系不僅包括作為界定主體權利義務標準的合同,還包括從合同談判開始到合同履行完成乃至善後的連續過程。因此,對交易行為的法律管理實際上是壹種過程管理。
動詞 (verb的縮寫)沒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在中國,除了海爾、北大方正等少數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比較系統和規範外,絕大多數企業還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更不用說對此進行了戰略性的規劃。企業仍然關心有形資產的管理。
由於缺乏戰略規劃,許多企業只申請了中國專利,導致技術流失,專利申請後利用率低,產業化和商業化程度低。此外,還容易陷入專利“陷阱”和“雷區”,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僅要支付高額賠償,甚至導致企業破產。
不及物動詞企業整合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整合的每個環節都隱藏著法律風險。列舉兩個主要方面:
1.股權結構調整企業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權結構的調整,這意味著企業的控制權和決策的有效性,也意味著公司高管的創業動力。如果事先沒有對法律方案進行設計、規劃和論證,在過程中沒有對法律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在“樹蟲”出現時沒有對風險進行及時評估和化解,風險必然會失控。
2.資產整合資產整合涉及所有權的界定、處置權的限制、定價、交易、轉讓、稅費等多種法律關系,也潛伏著各種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