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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拆除違法建築的過程

法律主觀性:

1.調查取證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中發現、領導批準、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要有與違法當事人談話詢問的視頻資料和筆錄。如果當事方不合作,他們應該聽取證人證詞和其他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市規劃區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由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2、調查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統計狀況(各成員基本信息)、主要收入來源、除違章建築外是否有房屋、房屋面積、違章建築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3、現場檢查記錄。違法建築的位置、面積、結構和建造時間。4、移交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向房管部門查詢建築物的登記資料。2.待規劃部門認定違法建築的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涉案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1.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未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為程序性違法建築,可要求限期改正、罰款並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該建築屬於實質性違法建築,已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將組織拆除行為。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制作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3、如果當事人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陳述、申辯,拆遷實施部門應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實施部門應當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通知有關當事人。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或者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的,規劃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四、發出執法文書1、縣(區)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通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2、現場發放執法證件時,必須有兩人以上持行政執法證件。3、當事人不配合、不簽字的,首先,現場工作人員應在回執上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在違法當事人家門口或所建違法建築的明顯位置,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見證交付。五、強制拆遷審批的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文件,制作審批文件,然後按程序報批。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管局以縣(區)政府名義組織強制拆遷。由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自行拆除。不及物動詞制定拆除方案市、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前七日發布公告。七、實施拆遷的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的部門予以配合。無建築資質的單位建設的建築和其他違法建築均為違法建築。雖然是違章建築,但也不能隨便拆。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

法律客觀性: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要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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