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申請報告;
(二)營業面積和場地平面圖;
(三)電子遊戲機的型號、數量和磁卡信息;
(四)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文件。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材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第七條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公安、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安全審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在開業前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八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場所的面積不得少於100平方米。使用大型模擬遊戲機的,每臺使用面積應在3平方米以上;使用小型遊戲機,每臺使用面積應在2平方米以上。第九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場所應當建築結構牢固,出入口暢通,光線充足,通風良好,環境整潔,並有禁煙標誌。第十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證照亮,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經營;
(2)開放的管理制度和遊戲規則;
(三)專人維護秩序,講究文明禮貌,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
(四)有警示標誌,有獎電子遊戲機不對未成年人開放,壹般電子遊戲機節假日不對未成年人開放;
(五)距離學校大門200米;
(六)不在戶外掛喇叭或張貼商業廣告;
(七)有獎品的電子遊戲活動,獎品項目金額不超過100元,且不可兌換成現金;
(八)夜間營業不超過23:30;
(九)依法繳納稅費。第十壹條商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壹)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電子旅遊機具;
(二)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
(三)使用含有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恐怖內容的集成板、磁卡;
(四)塗改、偽造、轉讓《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無證或證照不全的,由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物品,並處以3000元至1000元罰款。第十五條拒絕、阻礙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十六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