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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管理,保障文化娛樂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第三條文化行政部門是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主管部門,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文化行政部門對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進行管理。第四條對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管理應當遵循規模經營、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屬單位、駐淮單位、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由市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縣、區所屬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舉辦的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由縣、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第五條開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必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第六條申請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申請報告;

(二)營業面積和場地平面圖;

(三)電子遊戲機的型號、數量和磁卡信息;

(四)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文件。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材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第七條申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公安、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安全審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在開業前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八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場所的面積不得少於100平方米。使用大型模擬遊戲機的,每臺使用面積應在3平方米以上;使用小型遊戲機,每臺使用面積應在2平方米以上。第九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場所應當建築結構牢固,出入口暢通,光線充足,通風良好,環境整潔,並有禁煙標誌。第十條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證照亮,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經營;

(2)開放的管理制度和遊戲規則;

(三)專人維護秩序,講究文明禮貌,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

(四)有警示標誌,有獎電子遊戲機不對未成年人開放,壹般電子遊戲機節假日不對未成年人開放;

(五)距離學校大門200米;

(六)不在戶外掛喇叭或張貼商業廣告;

(七)有獎品的電子遊戲活動,獎品項目金額不超過100元,且不可兌換成現金;

(八)夜間營業不超過23:30;

(九)依法繳納稅費。第十壹條商業性電子遊戲活動嚴禁下列行為:

(壹)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電子旅遊機具;

(二)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

(三)使用含有反動、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恐怖內容的集成板、磁卡;

(四)塗改、偽造、轉讓《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無證或證照不全的,由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非法物品,並處以3000元至1000元罰款。第十五條拒絕、阻礙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第十六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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