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應當納入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向有審查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查申請:
(壹)出版、展示、出版、制作、進口或者出口附有地圖圖形的地圖或者產品;
(二)已經審定的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出版、制作、進口或者出口,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或者發行的地圖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第六條下列地圖無需審核:
(壹)直接使用具有地圖批準文號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公益性地圖的;
(二)內容簡單的地圖,如景點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路線圖等;
(三)法律法規明確公開的不涉及國界、界線、歷史界線、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地圖。第七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審核:
(壹)國家地圖;
(二)主要表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地圖;
(四)世界地圖和主要表示外國的地圖;
(5)歷史地圖。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主要表現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其中,主要展示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且不涉及國界的地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第九條屬於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地圖產品,由相應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產品中展示地圖的主要場所,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核。第十條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地圖審查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最終樣圖或樣品。用於互聯網服務的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的軟硬件條件;
(三)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壹)進口非出版物和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的地圖;
(2)直接引用古代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的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編制的具有地圖編號的公益性地圖和未編輯調整的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第十壹條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
地圖上表示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和數據,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依據、程序、時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範文本。
申請人要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履行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的委托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第十五條有權審查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受理的地圖審查申請,認為其他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需要協助審查的,應當征詢相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協助審查。負責協助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協商不成的,報請上壹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